他解散或终止事由。 3、清算方式
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清算。
十一、估值及估值方式
可以根据产品(例如股票、债权、开放式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类别约定不同的估值方式。例如,基金于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T日)的次日(T+1日)进行估值。如T+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处理。普通合伙人于T+1日上午开市交易前完成T日基金财产总额、基金财产净值以及基金单位净值估值,基金的托管银行于T+1日上午开市交易前完成估值结果复核。
十二、合伙人会议
1、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时间、程序和条件。
2、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包括表决权的行使、决议通过机制等。 3、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职权以外,可以约定其他职权。例如:
(1)决定基金的存续时间;
(2)决定基金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基金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基金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证券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基金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基金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4、全体合伙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合伙人大会是否设立日常机构。如设立,除法定职权以外,可以约定其他职权。
十三、投资决策委员会
如有必要,可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分别委派的人员和外聘专家(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组成。 2、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例如:
(1)转让或者处分基金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基金的经营管理人员; (3)制定基金的利润分配方案; (4)决定基金资金的划转;
(5)选择确定投资产品,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例如: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基金的事项做出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普
通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的事项做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投资的决策原则,例如:
(1)所有投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投资: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3)特殊投资: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一定百分比以上重大投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产管理公司落实执行。
十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基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如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可以提前与商业银行等具备资质的托管人沟通托管事项或相关协议。
十五、不可抗力
可以参考惯用的不可抗力条款。
十六、保密规定
可以参考惯用的保密条款。
十七、违约责任
1、出资不到位的违约责任,例如:
(1)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因基金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另加罚其他合伙人出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的违约金。 (2)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投资份额,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3)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一定的利率向其他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除名。
(4)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2、普通合伙人未履行证券投资中的应尽的风险控制义务或造成亏损的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
可以参考惯用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九、附件
可以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章程》、《执行合伙人及各岗位责任书》等风险控制或日常管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