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包商(受托方)按合同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单位除接受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生产监督外,还应接受政府和行业有关部门的监督。
3.4.2.2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在承包、发包工程中,应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并监督执行。 3.5其它
3.5.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网活动,指导各级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3.5.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它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为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4信息反馈
为了保证本规定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每年应将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意见或建议等信息反馈给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 5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5.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5.4《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意见表
制度名称 制度编号 执 行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CPIYW-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