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掘进“三位一体”探测、“三项闭合”管理规定(3)

2019-03-15 12:58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技术部部门对探放水工作负指导、服务、监督责任,机电部负责对排水系统机电设备安装负指导、服务、监督责任,生产运营部对探放水、排水系统设备、材料供应负监管责任,安全部负责对矿探放水、排水系统的监管。上述部门工作不到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提前通知、未提交工作面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未按期完成设计及探放水资料的,处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拒绝提供工作必要的作业环境,影响物探、钻探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处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并处所在单位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 探放水管理牌板中数据不正确,处地测副总200元/处、地测科长150元/处(除其它单位人员涂改外)。

第四十八条 探放水管理排版、巷道施工交接班牌板丢失、人为损坏的、数据涂改的,处施工单位2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公司物探队成员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矿方的,给予责任人处于200元/次的罚款,处物探队负责人50元/次的罚款。

附件2:

观测处理空巷积气的方法

根据整合煤矿的特点,整合前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已开有大量的井巷及采空区,整合规划后绝大部分井巷已关闭、封停,长期封闭的井巷(简称“老巷”)会积存大量的瓦斯等有害气体(简称“积气”),个别已采空区(简称“老空”)因漏风,遗留煤炭已有氧化自燃的迹象,形成高温、高有害气体浓度和缺氧的隐患区域。因此,井巷掘进接近或穿过老巷、老空(简称“空巷”)时,必须加强观测、排放、封堵处理工作。为防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和可能发生自燃发火等安全隐患,保障掘进安全通过空巷,防止瓦斯及自燃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观测处理空巷积气的方法。

一、观测项目及范围

(一)利用三位一体探通空巷的钻孔做为观测气体孔,及时观察钻孔气流状态,检测分析孔内外和空巷内气体成分及温度。

(二)气体成分有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和硫化氢等气体浓度;温度有气温和水温。

(三)采用便携仪器现场直接测试,并结合采样分析方法,准确测定孔内至少2m处或空巷内的气体成分,同时检测涌出孔外的气体成分和温度。

二、预通空巷及排放气体

(一)观测通透空巷钻孔或空巷内气流不稳定且有一氧化碳气体,温度大于35℃等自燃发火征兆,要立即采取孔洞封堵措施,不准直接通透。

(二)观测孔内或空巷内无(一)的情况,且空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及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先小断面通透,利用通透孔

口对接风筒或风管向空巷内限量送风,排除通透点20m空巷内的积聚瓦斯,直至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1.0%,方可全断面通透。

(三)观测孔内或空巷内无(一)的情况,且空巷内瓦斯浓度大于1.0%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时,不准用爆破或机掘方法直接通透。施工巷道与空巷间应预留岩体厚度不小于0.5m或煤体厚度不小于1.0m的隔离实体,采用风镐或铜钎锤人工打通。通透及排放瓦斯按(二)方法进行。

(四)空巷瓦斯浓度大于3.0%,且矿井有瓦斯抽采系统,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将空巷内瓦斯浓度抽采至1.0%以下,方可通透。

(五)排放过程中,严格控制风量,保证空巷口混合回风流中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

三、空巷封闭充填处理

(一)与施工井巷法线距离不足4m,且不通透的空巷,应提前用不燃性的固体材料进行充填,其充填范围大于井巷对应宽度的2倍,充填范围内填满密实;老空充填深度与井巷壁不小于4m 。

(二)立井施工与空巷通透前,必须采取(一)的处理办法,充填严实,排除瓦斯,以防蹬空。

(三)通透后的老巷要在巷道口处及时封闭,距井巷壁4m的老巷口处,按永久密闭构筑标准进行封闭,井巷施工到此处,密闭与巷壁间进行充填密实。

(四)通向老空区或老巷口处不具备构筑永久密闭条件,可采取临时封堵及喷浆处理,不留渗透气体空隙。井巷通过该段时,巷道支护以砼支护为标准,其壁厚不低于500mm,壁后4m范围内充填不然材料封实。

(五)处理封堵空巷的作业地点,巷道支护完好,正常通风,风流瓦斯浓度不超1.5%,20m范围内无瓦斯积聚。

四、环节管理及责任

(一)矿地测部门负责在井巷掘进与空巷相距50m之前或短探探到空巷时,向施工单位、通风部门、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报送预通通知书。通风部门编制过空巷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执行。

(二)打探查空巷钻孔时,距钻孔开口之上1m范围内,悬挂一氧化碳、氧气检测报警仪。现场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观察打通的钻孔透气状态,检测孔内及空巷内气体成分及温度等,若孔空内涌出瓦斯浓度较高并有一定压力,且涌出气体造成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1.5%或氧气浓度低于19%,或有一氧化碳及温升显现,立即采取封孔控制措施,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及地测副总工,分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处理。

(三)探通空巷的各类钻孔,不准装药爆破,探通孔检查后要及时全孔全长封堵严,严禁敞口进行掘进各项作业。

(四)采取小断面通透限量排放瓦斯,通风副矿长或通风副总工必须在现场统一指挥,严格按措施组织排放。

(五)巷道通透后,所有空巷口处立即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及时跟进封闭充填处理。

(六)空巷封闭充填处理工作,由矿通风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及时跟进,不留隐患,确保封闭充填效果。

(七)封闭有自燃发火征兆的空巷,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封闭充填处留有观测措施孔,定期检查火灾气体、温度情况。

(八)整个空巷观测排放处理工作,安监员在现场监督,如发现现场有违反措施规定的,责令停止,保证施工安全。

(九)每处空巷充填封闭处理完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公司派人参加,不合格的工程要重新治理,验收合格出验收报

告,交公司技术部备案。

五、处罚

(一)探查探放钻孔不足、孔内气体检查项目不全不正确、排放瓦斯无专人指挥、封闭充填工程未达到效果等,一项罚责任人5000~10000元。

(二)井巷掘进误通空巷,对矿及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出现事故要追究责任。

(三)巷道启封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按照审批措施执行,罚通风副总5000元,通风副矿长、总工10000元,安全副矿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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