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2)

2019-03-15 13:45

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第三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中央厨房专间的水龙头应为非手触动式开关。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的粗加工场所应当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加工经营面积150m2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没有条件分类设置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水桶、水盆等容器代替,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但应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至少2个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

门店制售食品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不设置独立的食品原料清洗、消毒水池。

烹调场所应当配置通风排油烟装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

第三十四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三十五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或分区域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藏、冷冻柜(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三十六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且处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设施,在门口处宜设有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洗手设施。

第三十七条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干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十八条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三十九条 倡导通过安装视频监控、透明玻璃或建设开放式厨房等方式公开制售加工过程。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条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和集中备(分)餐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专间。

饮料现榨、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四十一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

(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备餐间除外)、专用工具容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加工经营面积150m2及以上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第四十二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通用要求。

第四十四条 食品冷却、内包装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专间,并有相应的设备设施。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第四十五条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专用密闭容器和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设有温度控制设备。

第四十六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通用要求。

第四十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分餐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专间。

第四十九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五十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一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运输集体用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第五十二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三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的通用要求。

第五十四条 学校食堂、托幼养老机构食堂备(分)餐,以及集中备(分)餐的单位食堂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专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应当设有符合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五条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养老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筑工地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三)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四)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五)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分)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六)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七)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五十九条 食品摊贩以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许可管理,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制定审查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和发放。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食品经营许可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许可窗口(或受理大厅)、机关网站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许可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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