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安装临时栅栏以保证另一台变压器的正常运行,也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事故时影响相邻变压器的安全运行。
4.2.3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对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性,不致在一台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危及相邻变压器的安全运行。本条涉及对一级负荷供电的可靠性和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4.2.4 本条规定的净距仅为巡视通道,不考虑变压器的就地检修条件。 4.2.5 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的接线部位为裸露带电体,距地面很低,为保证人身安全,应设固定的围栏防护。规定的变压器外廓与围栏的净距和变压器之间的净距,是考虑安全运行和巡视的需要.
4.2.6 当变压器与低压配电装置靠近布置时,计算配电装置的长度应包括变压器的长度。由于低压屏后设备的维护检修较多,故规定长度超过15m时需增加出口,而对高压配电装置不做硬性规定。
4.2.7 表4.2.7注1和注2为一般规定。注3规定了各种布置方式柜端侧面通道的尺寸,因为柜端侧面通道不需要检修和操作,800mm的通道就足够了。 注4是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在采用高压全绝缘密封设备时,配电室通道宽度没有安全要求,只要满足维护和操作要求就可以了。特别是对于全绝缘密封式气体绝缘成套设备,基本没有现场检修要求。
4.2.8 本条规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中的表4.2.5执行。条文中的干式变压器通道是指维护通道不是操作通道,因此最小宽度按配电屏维护通道的宽度800mm布置己能满足要求。 5 并联电容器装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是无功补偿的基本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才能达到按需平衡补偿、技术优化、经济合理,不会出现无功功率倒送的现象。 5.1.2 本条规定是电容器选择的技术原则,包括:
1 电容器额定电压的选择原则:电容器的输出容量是与运行电压的平方成正比的。在电网中最高运行电压的平均值一般为1.05倍的标称电压,最大值为1.07倍的标称电压,预期的运行电压还可能由其他多种因素引起升高,因此规定电容器应能承受1.1倍的工频过电压。
2 电容器的绝缘水平应符合相应等级电压的电气设备的绝缘水平,电容器的绝缘水平会根据电容器的串、并联接线方式和电网电压提出不同要求。
3 一般设计原则。
4 20kV 变电所一般高压无功补偿容量都不大,采用难燃介质的高压电容器装置可以与高压开关柜并列布置。低压电容器采用金属化膜自愈式电容器有许多优点,如自愈性、体积小、重量轻、损超小、温升低等,这种产品无油不燃、无火灾危险,内部配有保护装置。
5.1.4 根据并联电容器标准和IEC 标准,在过电压和谐波的共同作用下,电容器应能在有效值为1.3倍额定电流的稳态过电流下运行。如果考虑电容器容量的最大正偏差+10%,则稳态过电流允许值达到1.43倍的额定电流,但是电容器组的总容量偏差达不到﹢10%,因此对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稳态过电流规定为电容器组额定电流的1.35倍,对单台电容器导体的允许过电流规定为单台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
5.1.5 本条是根据电容器回路断路器运行的下列特殊要求规定的:
1 井联电容器装置要根据无功功率的需求和电压调节的要求进行投切,因此断路器每天的投切次数多,动作频繁,断路器应满足频繁技切的要求;
2 断路器在关合过程中产生的弹跳和分闸重击穿都将导致过电压,过电压是导致电容器故障的重要原因之一;
3 承受关合涌流工频短路电流和电容器高频涌流的联合作用是电容器回路断路器运行的特殊要求。
5.1.6 本条规定是由于当分组电容器回路发生短路故障,而断路器拒动或母线发生短路时,总回路的断路器应能承担切除连接在母线上全部运行电容器和开断母线短路电流的任务。
5.1.7 放电线圈的放电容量不应小于与其并联的电容器组的容量。放电线圈的放电时间和剩余电压是由满足电容器组自动投切的要求提出的。自动投切方式投切时间间隔短,允许放电时间短;手动投切方式投切时间间隔长,允许放电时间长,因此按照满足电容器组自动投切的要求就可以满足手动投切的要求。根据现行国 家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 的规定,高压电容器的放电时间为5s,低压电容器的放电时间为3min,放电剩余电压为50V的是安全电压。
5.2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5.2.1 本条为原规范第5.2.1条的修改。理论分析和实践表明高压电容器组采用三角形接线的安全性较差,而且目前大多数高压电容器组成套产品都采用星形接线,因此删去“高压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的原条文。低压电器组容量小,采用三角形接线的较多,但大容量低压电容器组也有采用星形接线的。 5.2.2 本条为原规范第5.2.2条的修改。高、低压电容器组与外部放电器件直接连接是为了保证断电时电容器组能够尽快放电,使残余电压尽快降至50V。当采用低压电容器装置时,放电时间长,可采用自动接通。装置内部低压电容器组与放电器件的连接方式可由产品配套厂设计而定。 5.2.3 本条为原规范第5.2.3条的修改。
电容器组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是为了防止电容器发生故障或需要进行试验、检修时,影响其他电气设备的供电。对单台设备进行补偿的电容器与该设备为一整体,→般不需要单独运行控制,可与设备同时投入和切除,这样可以减少控制设备和节约能源。
5.2.5 在回路中设置抑制谐波的串联电抗器,是为了 防止谐波电流造成电容器过电流。但设置串联电抗器后,要求提高电容器的额定电压和增加电容器的额定容量。
5.2.6 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星形接线中,单相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网标称电压,为了避免单相接地故障使电容器极对地的电压升高,故将电容器的支架与地绝缘,才能保证电容器安全运行。 5.3 布置
5.3.1 本条为原规范第5.3.1条的修改。高压电容器的绝缘有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两种,当高压电容器柜设置在高压配电室内时,应采用非可燃介质的电容器,以减少火灾和爆炸的危险。
5.3.2 本条文规定的距离是检修和巡视的要求。
5.3.3 本条为原规范第5.3.5条的修改。高压和低压成套电容器柜与高压和低压固定式开关柜类似,其柜前通道宽度相同。
5.3.4 电容器为发热元件,容量较大时发热量也较大,因此室内电容器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在设计时应考虑通风散热的条件,以满足电容器对环境温度的要求。
6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6.1 防火
6.1.I 本条规定的各电气设备室的耐火等级要求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3.3.13条的有关规定和多年来l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设计经验修订的。本条涉及防火安全要求,故为强制性条文。
6.1.2 本条规定了油浸变压器室采用甲级防火门的场所,是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变压器门因辐射热和火焰而烧毁,防止火灾事故的蔓延。
第1款中,因普通车间的火灾危险性不大,因此修订时改为“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的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款修改为“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是区别于“位于民用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的,后者不要求甲级防火门。
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6.1.3 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保证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防止火灾事故扩大,对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需要设置的防火门作出具体规定。
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本条中的“相邻房间或过道”是指变电所区域外部的房间或过道。
6.1.4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通风窗起火而烧毁,致使火灾事故扩大。
6.1.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露天或半露天安装的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20kV及以下的油浸变压器的单台油量各厂产品略有差别,有资料表明变压器容量为1250kVA及以下时的油量在l000kg及以下,变压器容量为1600kVA~6300kVA时的油量在l000kg~2500kg范围内。具体执行本条时,需要核查变压器的油量。
6.1.6 设储油池是为了当建筑物内变电所和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减少火灾危害和使燃烧的油在储油池内熄灭,不致使火灾事故蔓延到建筑物和车间,故应设100% 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储油池的通常做法是在变压器油坑内填放厚度大于250mm的卵石层,在卵石层底下设置储油池,或者利用变压器油坑内卵石之间的缝隙。
6.1.7 本条规定位于危险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设置储油池或挡油池是为了防止当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油流窜到室外,引燃周围物品,以防事故扩大。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变压器油为有污染物质,因此挡油池的油应排入不致引起污染危害的安全场所的设施内,一般为事故油池。
6.1.8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危及附近的建筑物。以变压器油量为l000kg来划分是原规范编制组在部审会议期间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组等有关单位共同确定的,经调研未提出修改意见,故仍保留原条文的规定。
6.1.9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充油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火焰从外墙开口部位延伸到上层建筑物引燃物品,引起事故扩大。本条涉及防火安全措施,故为强制性条文。
6.1.10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一台油浸变压器发生火灾时,火焰超过防火墙,引燃相邻变压器。 6.2 建筑
6.2.1 本条规定地上变电所可以开窗,以便自然采光,也便于停电检修时的检查清扫工作。窗台高度的规定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的。
开窗的型式与高压开关柜在室内的布置方式有关,当开关柜为面对面布置时,在操作走道的两端或一端开窗,也有在柜后上方墙上开设不能开启的高窗的;当开关柜单列靠墙布置时,可在对面墙上开窗,按上述方式开设采光窗不一定会扩大和增高配电室,以致增加土建投资,所以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要考虑开设自然采光窗。
本条文对高压配电室开窗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安全,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外人进入。本条修订的新条文是根据IEC61936-l规定的。
6.2.2 本条规定门的开启方向是为了使值班人员在配电室发生事故时能迅速通过房门,脱离危险场所。
6.2.4 配电室、控制室和值班室可以开窗,这样对采光、通风等有利,变压器室和电容器室需要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但通风、采光均必须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除门、窗需要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对电缆、电线用的管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