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
履约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承包商履约诚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县区域范围内政府性投资或政府性资金占主地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应提交《芜湖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实行代建制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
第四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书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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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从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对施工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作出评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施工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加强对施工承包商履约情况的考核,建立资料台账,如实填写《芜湖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和《报告书》,并在竣工验收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书》应同时抄送相关的施工承包商。
第八条 履约评价分为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和综合履约评价。单项工程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 80—89分为“良好”、 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得分采用四舍五入)。综合履约评价得分=∑(单项工程履约评价分数×该工程合同造价金额)/∑总工程合同造价金额(有一个单项工程评价不合格的其综合评价减5分,扣完为止);年度内无单项工程履约评价记录的承包商,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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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评价分数按全县相应类别承包商履约评价平均分计。
第九条 《报告书》和《评分表》由建设单位填写,经施工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讨论通过,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工程监理企业应按要求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
《评分表》中分项内容得分少于该项内容总分60%的,建设单位应举证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包商的评价等级应当评为“不合格”,但履约评价得分仍应按各分项之和计取: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履约分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内容按百分比折算后得分少于该项内容总分60%的;
(三)各分项得分之和少于60分的;
(四)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引发劳资纠纷、欠薪等引起群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六)挂靠、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工程的; (七)因违纪、违规、违法受到查处的;
(八)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的(滞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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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超过合同工期20%)
(九)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单列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履约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等级,情节严重的不得评为“良好”等级: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的;
(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建造师(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的或无正当理由有3次以上(不含3次)不在岗的;
(四)在合同履行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作出的履约评价对施工承包商进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
第十三条 每年1月20日前,建设单位应将履约评价《评分表》和《报告书》报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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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得分,作为对施工承包商年度履约评价成绩,备案存档并转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凡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自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履约评价《报告书》备案之日起两年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在芜湖县区域范围内的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成绩应当计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择优录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报告书》和《评分表》的,履约评价小组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芜湖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
芜湖县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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