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回龙河岸线利用管理规划
控制,实现保护中进行开发、开发中促进保护。
3.坚持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河流流域综合规划的总体要求,综合协调岸线利用管理与沿河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发展、国土、港口与航道、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不同类型岸线开发利用功能及控制条件;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关系,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地区间以及行业之间的需求,结合不同地区的岸线特点和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要求,充分发挥岸线资源的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效益,实现岸线资源的合理配置。
4.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河道岸线自然条件、沿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岸线开发利用程度,针对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中的主要矛盾,按照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以岸线利用程度较高、岸线资源紧缺、防洪影响和河势控制问题突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段等为重点。
7.4规划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2.技术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堤防设计规范》(GB50286-98)、《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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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2000)等。
3.有关规划:《重庆市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工作大纲》、《重庆市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技术细则》、《重庆市垫江县城市防洪规划》、《重庆市垫江县防洪规划报告》、《重庆市垫江县河道普查成果汇编》、《垫江县乡镇防洪保安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等。
7.5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09年,有关岸线开发利用现状资料至2009年,规划水平年为2020年。
7.6规划目标
规划总目标:回龙河流域岸线开发利用与防洪和河道整治相互适应,并形成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新机制;实现岸线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运行,水环境全面保护基础上的永续利用,岸线功能得到全面、有效、持续的发挥;沿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平衡,环境优美,人水和谐。
近期目标:推进回龙河流域岸线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适应沿河经济社会发展,在服从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前提下,区别不同岸线条件,合理开发利用岸线资源。依据规划,加强岸线管理,实现岸线的依法、科学、有序利用;按水功能区规定的水源保护目标,严格管理,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将回龙河岸线开发利用区规划为生活旅游岸线。
8 岸线功能区规划 8.1岸线功能区分类及定义
根据《大纲》要求,本次规划将岸线功能区划分为岸线保护区、岸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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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和岸线开发利用区四类功能区。
岸线保护区是指对流域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等至关重要而不开发利用的岸线区域岸段。岸线保护区禁止一切有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等的开发利用行为。
岸线保留区是指规划期内暂时不开发利用或者尚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岸线区域岸段,区内一般规划有防洪保留区、规划水源地等等。岸线保留区在规划期内一般禁止有碍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等的开发利用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要经过充分论证。
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现状河势不太稳定,存在较大洪水风险,有一定的生态保护或特定功能要求,开发利用活动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环境等方面可能会产生影响的岸线区域岸段。岸线控制利用区要加强对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有控制、有条件地进行适度开发。
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无特殊生态保护要求或特定功能要求,开发利用活动对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及河势影响较小的岸线区域岸段。岸线开发利用区在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条件下,可按照岸线利用规划的总体布局进行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
8.2岸线功能区划分原则
1.岸线功能区划分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岸线是沿岸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极为重要的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岸线功能区划分应统筹近期开发利用和远期对岸线利用的要求,做到开发利用与岸线保护并重,确保岸线自愿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沿岸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岸线功能区划分应统筹考虑和协调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关系及其岸线的开发利用可能带来相互的影响,不同的开发利用方式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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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影响可能不同。
3.岸线功能区的划分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对于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岸线和城市河段岸线,由于开发利用程度已较高,岸线资源已非常紧缺,切不可为满足岸线利用的需求而忽视河道防洪、生态环境保护、水功能区划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
4.岸线功能区划分必须与已有的防洪分区、水功能分区、农业分区、自然生态分区等区划相协调。岸线现状开发利用的功能与相关规划不一致时,应按相关规划要求,对岸线现状开发利用状况提出调整意见。确需对相关规划进行调整的必须经过专门论证。
5.岸线功能区应与河道行洪、生态环境保护、水功能区划、自然生态分区等区划相协调。岸线功能区与已有的相关区划成果不一致时,应服从已有相关区划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经过专门论证。
6.岸线功能区的划分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核实演变、河道冲淤特性及河道岸线的稳定性,结合左右岸社会经济发展对岸线利用的要求等面对左右岸功能区进行划分。
7.岸线功能区划分应充分考虑河流自然属性,并结合岸线行政区划分界,统筹岸线资源状况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岸线的需求等,进行科学合理划分,保证岸线功能区划分的连续性。
岸线功能区的大小可视规划河段各限定因素综合确定,单个功能区的长度可在几公里至几十公里之间。一般而言,对于岸线开发利用程度和开发利用要求较高的城市河段和河道中下游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受岸线资源紧缺和岸线利用方式多元化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单个功能区的长度不可能太长,一般在十公里以内。而对于岸线开发利用要求相对较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河段,或位于上游两岸人口稀少的山丘区河道,或是受某些强力制约因素(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约束的河道,其单个功能区的长度则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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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岸线功能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岸线开发利用区是对开发利用限制最弱的岸线功能区,从河道的防洪、河势、供水、水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岸线的开发利用或多或少都会带来这样那样的不利影响,因此,规划中对开发利用区岸线应重点研究。对开发利用程度及开发利用要求较高的城市河段应按港区岸线、工业岸线、过江设施、取排水口、生活旅游、水库等用途进行细分。
②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有条件地进行适度开发的岸线功能区,应区别不同条件按河势控制利用区、专项控制利用区进行细分。
③自然保护区河段岸线,一般宜列为岸线保护区。
④重要的水源保护区岸线,一般可列为岸线保护区或岸线保留区。 ⑤处于剧烈演变中的河段岸线、河道治理和河势控制方案尚未确定的河段岸线宜划为岸线保留区。
⑥为岸线利用管理方便,岸线功能区一般不宜跨地级行政区。 ⑦河段的重要节点、较大支流入汇的河口一般可作为岸线功能区分段的节点。
⑧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暂不宜作为岸线利用考虑。
8.3岸线功能区划分
回龙河规划岸线总长60770m,岸线面积422.31万m2,其中左岸线长30320.0m,岸线面积204.24万m2。右岸线长30450m,岸线面积218.07万m2。回龙河规划岸线划分为岸线保留区4段共长52540.0m,岸线面积168.41万m2;其中左岸2段共长26182.0m,岸线面积185.61万m2,右岸2段共长26358.0m,岸线面积200.87万m2。控制利用区2段共长8230.0m,岸线面积35.83万m2,其中左岸1段共长4138.0m,岸线面积18.63万m2,右岸1段共长4092.0m,岸线面积17.2万m2。 8.3.1岸线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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