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图文

2019-03-15 16:43

编号:(X)XK13-02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

5.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监督检查 9 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附则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件5 检验报告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分为3个单元、5个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发证范围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1 1 液化石油气 2 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 具备净化装置、压力不大于2 天然气 3 车用压缩天然气 25MPa且作为车用燃料的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 由液体烃类和由液体烃类及改4 3 汽油及煤油 5 煤油# 车用汽油# 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组成的车用汽油的生产企业 由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生产企业 产品品种 液化石油气# 发证范围 生产液化石油气的石化炼厂 注:标#的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品种。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

1

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邮箱:hgscb5009@126.com 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

3.7.1.1 淘汰类:(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年);(3)土法炼油。

3.7.1.2 限制类:(1)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2)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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