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参照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投资规模较小,工程内容简单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由市州公路部门负责组织,省公路局参与验收并组织抽查。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为2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