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尽职调查清单 1 公司基本情况
1.1 公司设立至今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1.2 公司目前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内外部股权结构图(即公司与股东、母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关系的完整结构图,应包含从最上游股东至最下游的所有企业和股东,请标明持股份额);
1.3 公司股东资料,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控股股东须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及最近一年的审计报表(如未经审计,则取得财务报告);
1.4 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历任股东与现行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 1.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对其投资的其他企业,请提供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
1.6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以及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2 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2.1 公司所处行业基本情况
(1)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服务的简介;
(2)公司所处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展前景、国家有关行业政策、今后中长期规划等;
(3) 行业中主要业务指标的市场统计资料、最新的销量调查报告或统计资料;
(4) 影响行业的主要因素分析。 2.2 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
(1) 与国内同行业各主要企业的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产品/服务价格、收入、利润、资产利润率等主要指标的统计比较;
(2) 发行人的主要竞争对手及其基本情况简介。
2.3 发行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包括地理优势、人才资源、劳动力资源等;规模优势(是否有规模经济效益);管理、技术优势(先进的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方面的独特性等);价格、服务质量优势等(如有);品牌及企业文化方面的优势;其他优势(如中央、地方的优惠政策等)。
2.4 公司的经营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销售模式等);
2.5 公司最近三年从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 2.6 公司最近三年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额及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3.1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3.2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上述人员兼职情况、薪酬情况、持有公司股权及债权情况的说明;
3.3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4 关于公司治理情况以及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 4 公司的财务状况
4.1 公司最近2个完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4.2 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主要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和相关合同;
4.3 公司上述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情形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的说明,如有,请提供相关合同或文件;
4.4 公司正在履行偿还义务的各类借款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包括各种形式的借款,如:银行借款、信托融资、典当借款、集合债等;
4.5 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如有,请提供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协议; 4.6 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情况,如有,请对该未决诉讼所涉事项进行说明; 5 公司的资信情况
5.1 公司税务登记证及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完税凭证,享受的税收政策
5.2 公司最近两年各笔借款的还款凭证; 5.3 公司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5.4 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人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
6 本次发行的担保情况
6.1 公司就限制利润分配、限制资产再抵押出具的承诺;
6.2 如本次发行拟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请提供保证人最新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营业执照、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以及其累计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6.3 如本次发行拟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提供担保,请提供担保物或质押物的具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或质押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范围,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排等;
6.4 如本次发行拟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进行增信,请提供相关商业保险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的种类、投保人、受益人、主要理赔条款及金额等;
7 其他重大事项
7.1 对公司未来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7.2 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联营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的主要股东作为重大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