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签字之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合同附件为准。
本合同附件有: 1、2 1、福利保障协议 2、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3、/ 附件l:
福利保障协议
为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体系,甲方特制订《员工综合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鉴于甲方与乙方建立的劳动或雇佣关系,乙方自愿决定是否参加《计划》。
第二条《平安员工团体综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是《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 乙方在本补充协议上签字即视为同意甲方作为投保人订立以乙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保险费由甲方向保险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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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委托甲方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第四条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若乙方发生保险条款约定的符合赔付条件的事故时,除通过《计划》获得的赔付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或其法定继承人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款项。
第五条 自本补充协议所属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保险合同》中的各项保障。
第六条 根据国家财税法规要求,参加《计划》产生的保费与乙方当月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七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前签订的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
鉴于:
甲乙双方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乙方在甲方任职,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商业秘密属于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乙方有依法保护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总 则
1、为保护甲方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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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乙方和甲方的共同根本利益,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2、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互保护对方权益并依上述原则履行本协议。
3、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 保密范围
1、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非经甲方授权的第三人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因履行劳动合同而获悉的秘密信息;
(2)不属于乙方职务工作范围,但乙方在甲方场所或工作中可以接触、知悉到的秘密信息;
(3)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资料、资金、设备等)而形成或获得的秘密信息。
3、商业秘密不仅包括属于甲方所有的秘密信息,还包括甲方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占有/或使用/或收益的属于第三人所有的乙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
4、商业秘密可以物理、化学、生物等载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模型、口头、电子信息网络等)存在。
5、商业秘密的种类包括:
(1)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资料;
(2)甲方经营发展重大分析、调研、改革、咨询报告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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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经营、资产、财务数据、信息及报告; (4)甲方产品、业务开发文件资料;
(5)软件、程序及流程图、逻辑图、需求文档等配套资料; (6)重大项目、重大合同、重大诉讼资料;
(7) ISO标准化程序文件、相关质量记录、检查记录; (8)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范、流程、标准、诀窍等; (9)重大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10)重要培训资料; (11)客户资料;
(12)申方其他具有经济利益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期间
l、乙方的保密义务,其起始日期为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开始在甲方任职的第一日(即甲乙双方建立实际劳动关系的起始日)。
2、即使甲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乙方或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乙方仍然负有保密义务。
3、乙方不得以下述理由作为不履行保密义务的抗辩理由: (1)乙方已在甲方工作但双方尚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甲方尚未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3)乙方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 (4)劳动合同已终止。
4、乙方不仅应在工作时间履行保密义务,而且在非工作时间也应履行保密义务,且无论是否在甲方经营、办公场所内。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间内,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以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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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利益为目的,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2、乙方承诺:在保密期间内,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任何书面及口头的保密规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保密制度”),或按照甲方习惯性的保密做法行事,以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善意的态度,对本合同所述的商业秘密或以普通人的正常智力水平能够推断出对公司具有一定经济价值但在本合同中未予列明的任何信息,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对该信息进行保密。
3、乙方承诺:除必须履行工作职责外,未经甲方“保密制度”中明确规定的授权人士(以下简称“授权人士”)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等形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包括按照甲方“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商业秘密的其他员工)泄露甲方的任何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从事可能导致甲方为乙方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时(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职务行为),未经第三人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侵犯任何属于第三人的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人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受到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指控时,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此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上述费用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扣除。
5、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经甲方“授权人士”同意,不得在与甲方及下属企业从事同类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证券、信托、银行业)或与甲方具有竞争性质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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