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工序,均应按辅助物料、公用物料的发生工序(或接受工序)的工序编号,不论他们是在装置工程设计范围内,还是用户在装置界区内提供的。
(2) 从公用物料发生(或接受)工序进出的辅助物料、公用物料管道(亦称辅助物料、公用物料总管),到最后一个工艺工序,须在进工艺工序前边一个不同于总(主)管“工序”号的管道号。
上述两种情况,编号的管道与其他工艺工序的管道号分界,可在其他工艺工序内(或外)总(主)管的任意(特定)位置,并用分界符号在PI图上注明管道编号的分界。
2.3.4 由装置界区外来或送出界区的辅助物料、公用物料管道(总管)的编号,可参照2.2.2(3)规定,即给定进出界区的辅助物料、公用物料总(主)管一个工程的“工序”编号来进行管道编号,在总(主)管上的设备、仪表和特殊管件编号亦以这工程的“工序”编号来编号。
2.4 工厂中装置与装置见的管道
装置外管与装置内管的管道号分界处通常在装置界区线外1m处 2.4.1 外管的管道号的编号方法与装置内管道号的编号方法相同。管道号由五部分组成。
2.4.2 装置与装置间的管道包括工艺物料管道和辅助物料、公用物料管道,其管道号的第二部分工程的工序(主项)编号,应以一个“装置”编号(或相应名称的编号)代替,这个编号要不同于被连接装置的编号。由二位(或三位)数字组成,由工厂工程设计经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