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8)

2019-03-15 20:15

万吨/年;金矿最低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萤石最低开采规模为2万吨/年;高岭土(瓷石)最低开采规模为3万吨/年;水泥灰岩最低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饰面用花岗岩最低开采规模为1万立方米/年;建筑石料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吨/年;建筑用砂最低开采规模为10万立方米/年;砖瓦粘土最低开采规模为5万立方米/年。

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发展矿产资源循环经济

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原则,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利废环保型为重点,加强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的利用,加强对尾矿和工业废水、废气、余热的循环综合利用。

(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以合理利用、贫富兼采、综合回收为目标,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矿产资源。

1、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到2015年我市主要矿山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要在2007年的基础上提高2%~5%。其中煤矿开采回采率由86%提高到89%;铁矿开采回采率由78.6%提高到83%,选矿回收率由80%提高到82%;钨矿开采回采率由83.7%提高88%,选矿回收率由89%提高到91%;铜矿开采回采率由87%提高92%,选矿回收率由85.5%提高到91.5%。

2、大力提倡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石。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部门要设立对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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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制度,对充分利用资源、贫富兼采、综合利用效益好的矿山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奖励;而对那些乱采滥挖、采富弃贫、浪费资源且又不综合利用的矿山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三)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和综合评价,查明主矿产、共伴生矿产的综合经济价值,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规划期间,新建矿山必须要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到2015年,我市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要在2007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在大中型矿山企业中,估算了资源储量的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5%以上,有用元素综合利用率达到65%;工业废弃物(废渣、废气、废水等)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四)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实施“走出去”战略,采取引进来,走出去,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利用市外、省外或国外资金、技术、资源和市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建立安全、稳定、高效的矿产资源可供体系。

八、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一)规划条件: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区域布局方向及开采规划分区;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

(二)资质条件:具备与所开采矿产资源相适应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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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条件:具有经认定的地质矿产勘查储量报告;经批准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方案可行、经济合理的采选方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设计指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方案;尾矿及废石的综合利用或有效保护、处臵方案。

(四)环保条件:具有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

(五)安全条件:具有经认定的矿山安全检测报告。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系,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力度,增强全社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

2、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初步建立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点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3、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状况,着重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有效控制重点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履约保证金制度。

(二)新建、改扩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件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与同时投产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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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新建、改扩建矿山对环境影响的准入条件

(1)禁止在省、市规划所划定的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或改扩建矿山;

(2)禁止在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两侧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

(3)禁止新建、改扩建对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4)禁止新建含硫大于4%的煤矿;

(5)禁止在电力设施、通讯网线、广播电视设施、地震监测点、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保护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

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要求

新建矿山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执行国家认定的环境评估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依法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

新建矿山必须要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或尾砂库建设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矿山“三废”处理措施和达标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露采矿山应采用安全开采方式,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方法,坚决取缔无安全保障的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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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三)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1、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指导方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有效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2、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化建设,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体制建设,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3、认真贯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科学、有序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制,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4、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应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协议书,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5、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山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再循环的要求,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开发目标。

6、采用形式多样的治理恢复方案,因地制宜,应用市场经济手段,鼓励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式治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率,树立不同模式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样板工程,在总结我市以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促进矿山企业自觉有序有效地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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