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登记:当债务人提供房子做抵押物时,双方要去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抵押权才成立。
2、如当债务人提供保证人时,一要考虑保证人的经济实力,二保证方式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当然也可不写明具体的保证方式,因法律规定保证方式不明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这既考虑了情面,又保障了自己的债权。
借 条
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 )。
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住址:×××××××××××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五、身份证复印件
借贷纠纷一旦要起诉时,需要提供被告的主体证明,如果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般要去债务人所在地的派出所调取他的身份信息,如果该债务人远在天边,那去调取他的身份信息(律师能调取,一般债权人不能调取),债权人支付的费用会很大: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等,并且这些费用是不能向债务人主张的。
六、管辖法院
当债务人的户籍所在地跟债权人的户籍所在地相距很远的时候,建议借条上写明一旦涉讼时的管辖法院。因为法院的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实务中,举证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难,因此成讼时,一般是原告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原被告相聚很远,则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需自行承担很多费用的。所以借条上约定一旦涉讼时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节省数额不菲的费用。 [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七、避免歧义 案 例:
1、债权人A将10万元借给债务人B,B出具借条,写明:“今向A借款10万”
2、过了段时间,B还款3万,B在该借条上补充:“还欠款3万”,即最后欠条内容为:今向A借款10万还欠款3万。
3、后来A诉请B还钱7万,B辩称只剩下欠款3万。本案产生的原因就是还的意思是:\(huan)归还\还是\(hai)还剩下\。
当然,债权人可以从交易习惯、不利于书写人的解释和罗森伯格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举证责任来主张7万的债权的,但是如果事先预防,就不会产生这样的官司。
八、书面形式与借钱方式
有些朋友关系,借钱时采用银行汇款过去,没有书面借条。发生争议时,往往产生款项用途(即法律关系)的争议,债权人主张借款,债务人认为是生意往来或款项往来,甚至认为是不债务人的钱。
九、借钱与还钱的方式相对应
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形,借钱的时候,收到现金,还钱的时候用银行打款的方式,等债务人收回出具的借条,别有居心的债务人就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诉称钱打错了,让债权人还钱,而债权人苦于借条已还给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狼狈应诉。
十、民间借贷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指本金和利息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四倍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2008年1月3日,甲向乙借款4万元,借期6个月,约定年利息为35%。2008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和利息7000元,甲以双方之间系“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