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款人配偶可列为共同被告,但鉴于合同相对方原则,法院对是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不应予以释明。 (三)审查起诉和答辩的相应证据是否存在重大缺漏? 【说明】案件事实按步骤、有条理展开,便于证据交换、节约审理时间、提高庭审效率,为高效、高质、顺利审结案件打下良好基础。 【审查方法】 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如下表格填写案件审理要素并依据编写证据目录(详见表格):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要素一览表 原告诉请 依据及要素 本金 利息 罚息 实现债务费用 物保 人保 有无归还本息 其他 期金证被告答辩 是否 异议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证据 间 额 据 同意 理由 其他 注:如存在两份或以上借款合同需合并审理的,可继续按上表格罗列。 1、基本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范》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起诉的一般应提供合同原件,因正当原因不能留交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时一般会提供借条借据或借贷合同。 2、大额借贷的印证证据
但是,起诉证据往往并不足以达到证明完全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明标准,如在大额的民间借贷中,虽然原告方已经提供了借贷合同,但法官在审查并决定开庭之前还应当询问原告是否有钱款交接的其他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供,如存有款项交接的其他证据的,明确告知向法院提供证据原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证据复印件。上述证据复印件应当在送达开庭传票时一并送达给被告当事人。 3、反驳证据
同理,被告在答辩状中所提到的反驳事实也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审查是否具备开庭审理的其他条件 1、核对诉讼费用 主要核对:
(1)是否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2)是否存在诉讼费免、减、缓的情况,如果存在缓缴的,还需根据规定在开庭前催缴;
(3)如需要对被告公告送达的,还需核对是否已经缴纳公告送达费用;等。 2、核对送达情况 主要核对:
(1)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独任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官廉洁告知书等必要诉讼手续是否送达双方当是人; (2)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答辩状副本是否送达给对应当事人; (3)开庭传票、证人或当事人本人出庭通知等是否送达;等。 3、决定是否需要庭前质证
主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证人或调查取证的多寡及案件审理事实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在庭前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并各自发表质证意见。 4、安排庭审 主要确定:
(1)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需与其他合议庭成员甚至当事人沟通协调并确定开庭时间; (2)在法综系统中申请法庭;
(3)确定开庭公告已经在网站或电子显示屏上公布;
(4)检查法庭电脑录入、音响、监控、录音等设施是否完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