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林木种苗工作会议暨贯彻实施《种子法》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新修订的《种子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主要任务就是深入学习贯彻新《种子法》,认真总结2015年林木种苗工作成效和经验,科学谋划201X年林木种苗重点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新《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保障我国生态安全的核心法律,是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也是奠定现代林业种苗制度基本框架的大法。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种子法》),并于201X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迎来了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新时代。宣贯落实好新《种子法》,对加快我省林木种苗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抢抓机遇,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狠抓落实。
1、认真解读,准确把握
新《种子法》本着推进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明确主题责任的思路进行修订和调整,调整的对象涉及育种者、繁种者、用种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执法者六大主体,涵盖科研、生产、流通、进出口、种质资源保护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领域,标志着我国种业已进入市场化发展阶段和依法治种时期,是当前开展林木种苗各项工作的重要遵循和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五大亮点。
一是明确了核心。新《种子法》把国务院确定的“种业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核心产业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固定下来,明确了种业为核心产业,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了科学的研发机制和商业化育种工作机制。
二是赋予了职能。新《种子法》第50条明确规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首次赋予
种子管理机构的执法职能,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林木种苗机构执法“权责不匹配”和“有责无名分”的问题。
三是强化了品保。新《种子法》将原《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提升了新品种保护法律地位,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加大了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对侵权的执法力度,大幅度提高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民事赔偿标准和行政处罚力度。
四是精简了审批。将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合并为生产经营许可,取消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级。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五是突出了惠农。强调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完善了执法机制,通过联合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为了便利农民解决有关种子质量纠纷,完善了种子索赔的规定,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数额和幅度。
2、广泛宣传,大造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