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 ”只限于在 店面装修和商品包装与销售宣传 上使用,且乙方无需因此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的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作为投资与第三方新成立法人机构进行生产销售并盈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3、对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
2、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内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方起诉时到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起诉时到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甲方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随时调节卖场内商品。乙方不对实际订货的数量做任何保证性承诺。
2、乙方需指派一名本方人员常驻本合同约定的送货地点,该人员需接受甲方的服务培训并负责甲方货物、账目、款项往来、信息传递、提升销量等工作,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元/月 (根据甲方的店面经营管理手册,店长职务考核进行发放)。
3、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有效期内各项税费发生变动的,均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的履行。
4、即使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仍应承担前条约定义务、与本合同有关事项的保密义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在本合同终止日前10天内,甲方需将乙方店内未销售的商品收回(包括已经过期的商品),乙方需要将所有货物欠款一次性结算完成。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回收未销售的商品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6、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后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7、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8、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经办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本合同条款在执行中需要变更的,希望变更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11、本合同有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
12、本合同首部所列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均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依该联系方式发出的信函/通知等书面文件均为有效并视为已即时送达。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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