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程度越低。在专制国家,警察的权力是最大的;在法治社会里,警察权力要受到一定限制。英国的法律谚语称“警察是法庭的仆人”。显然,我国现在存在着警察权力过大的现象。这表面上看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但实质上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而造成社会更大、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并且导致恶性循环。实行“检警一体化”,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警察的权力,使得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法律指导下、制约下进行侦查、取证。
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并未确立完全的“检警一体化”,但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检警一体化”的雏形。当然,这还需要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完善。
希望本次刑诉法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初步尝试,能够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最终在其他人权保障制度的配合下,走上“检警一体化”的道路,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仅仅围绕法庭审判,并在侦查工作中提供切实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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