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

2019-03-1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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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给水铜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 称 直 径 (mm) 支 架 的 最 大 间 距 (m) 垂 直 管 水 平管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5 150 1.8 2.4 2.4 3.0 3.0 3.0 3.5 3.5 3.5 3.5 4.0 1.2 1.8 1.8 2.4 2.4 2.4 3.0 3.0 3.0 3.0 3.5

表 3 给水塑料管及复合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 称 直 径 (mm) 立管 最 大 间 距 (m ) 冷 水 水 管 平 管 热 水 管 12 0.5 14 0.6 16 0.7 18 0.8 20 0.9 25 1.0 32 1.1 40 1.3 50 1.6 63 1.8 75 2.0 90 2.2 1.3 5 110 2.4 1.5 5 0.4 0.4 0.5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0.2 0.2 0.2 5 0.3 0.3

0.3 5 0.4 0.5 0.6 0.7 0.8

表 4 排水塑料管支,吊架的最大间距 管径(mm) 立管 横管 50 1.2 0.5 75 1.5 0.75 110 2.0 1.10 125 2.0 1.30 160 2.0 1.6

开关,插座, 开关,插座,照明配电箱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 6-1 单位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房间 号) 检查内容 插座 A,单 1 插座 B, 照明开关 开关 配电箱内 控 项 目 房号及套型 检查方法 检查记录 插座 插座 单

插座 座 插座间 插 ,

(PE) 位 位 及开关 (PEN) 插座检查 主 2 ,

A,箱内配 B,照明配电箱内 (PE ) C,箱内开关 电 装 间 0.1 开关,插座 量 4 位 开关,插座安装位 , 一 般 项 目

(N) 配 电 30mA 插座 3 电

开关,电 插座, 电

插座,电 , 量,位 查

A,开关安装位 0.15 0.2m 1 B, 装 开关,插座 安装 表 配电箱安装位 ,开 , 2 照明配电箱安装 位 箱内

开关 内插座安装 , 号 部 号 箱 , 装 查记录 ( )单位工 表( ) ): 工单位质量检查 ( 验收 工 程 ( )

开关,插座,照明配电箱安装 开关,插座, 1,开关,插座,照明配电箱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检查数量:全数. 3,当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检查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项不符合要求的点处不大于 1 处时,该套住 宅的本检验项目质量判为合格. 4,当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中

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点处时,应及时整改,复查并记录结果.

套型图贴图区 (须标明抽查点和有质量缺陷点,质量缺陷点用\△\标示)

护拦和扶手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 7-1 单位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护栏编号)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的规定 检查内容 第 12.5.3 条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 1 装所使用材料的规格,数量及材料性 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主 控 项 目 检查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记录 房号及套 型

第 12. 5.6 条 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观察; 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 尺量检查; 2 装必须牢固. 手扳检查. 第 12.5.7 条 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 观察检查; 厚度不小于 12mm 的钢化玻璃或钢化 检查产品合格证 3 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 书; 为 5m 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 尺量检查. 璃. 第 12.5.8 条 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 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 1 观察,手摸检查 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 翘曲及损坏. 允 许 2 偏 差 护栏高度 栏杆间距 项目 允许偏差 (mm) 3 3 实测偏差值 (mm) 一 般 项 目 复查记录

建设 (代建) 单位工地代表 (签章) : 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签章) : 注:窗台高度不足 900mm 的,必须设护栏. 年 月 日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表 7-1)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1,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2,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逐套验收应在该套所属单位工程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检验批验收 前进行,只要该套内具备验收条件即可. 3,每套应全检. 4,当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检查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允许偏差的合格点率达到 80%及以上,不合格点偏差值 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 1.5 倍且无严重缺陷,其它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项不符合要求的点处不大于 1 处时,该 套住宅本逐套验收项目判为合格. 套型图贴图区 (须标明抽查点和有质量缺陷点,质量缺陷点用\△\标示)

排烟( 排烟(气)道安装质量逐套验收记录表 表 7-2 单位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编 号) 设计和图集规定(图集号 检查内容 1 主 控 项 目 2 3 型号,尺寸 进气孔圆顺 接头无裂缝 ) 检查方法 查阅图纸和图集检查 观察检查 观察检查 房号及套 型 检查记录

4 排烟(气)顺畅 排烟试验 复查记录

建设(代建)单位工地代表(签章) : 年 验收结论 月 日

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签章) : 年 月 日 监理工程师 (签章) :

年 月 日

注:全数检查,凡有不符合主控项目要求的,应整改并重新验收,记录整改项目复查结果. 附部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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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质[2007]16 号 桂建质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 为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提高住 宅工程质量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诉,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何问 题,请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黎浩,联系电话:0771-5855409)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 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 定.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以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 工验收前, 对每一套房进行的专门验收, 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 第三条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 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代建)单 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逐套验收应以验收时可观察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项目,验 收内容应以检验批检查内容为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 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六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广西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进行. 第七条 逐套验收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 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尺寸;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七)护栏,排烟(气)道安装质量; (八)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逐套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工程主体结构竣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逐套验收方案.方案中须包含逐套验收的依 据,内容,人员组织,验收程序,抽查项目的部位及数量,合格判定标准,验收时间安排等内 容,其中验收内容必须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要求.逐套验收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建设或代 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二)在逐套验收各项具体工作实施前,建设(代建)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组成 逐套验收组,按照逐套验收方案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 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后予以实施. (三)逐套验收组按

本暂行规定要求的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检查验收记录,对验收 过程中抽查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合格部位,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 逐套验收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记录. (四)工程所有各套均验收合格后,逐套验收组按套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 名确认后加盖各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表》 (以下简称《验收表》,并 ) 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五)逐套验收合格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将逐套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单位工 程逐套验收汇总表》 (以下简称《汇总表》.在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对《汇总表》《验收 ) , 表》全数检查,并按总套数的 10%抽查工程实体质量以验证《验收表》是否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代建)单位在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汇总表》 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 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建设(代建)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姓名.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保修监 督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检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 竣工住宅工程进行了逐套验收,并对照《验收表》和逐套验收记录表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若 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并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及相 关人员的不良行为. 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逐套验收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附的表格为基本表格,各市,县(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增加逐 套验收内容.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发展,住宅工程质量已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在我国法制建设日趋 完善的今天,百姓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质量投诉不断增加,甚至群诉群访事件时有发生.为了 加强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出现,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全国各地进行了 不少有益的尝试.其中,北京首推的\一户一验\制取得了显著效果,起到了督促建设,施工, 监理等住宅工程参建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建设部要 求各省市逐步建立住宅工程\一户一验\制度,以减少质量投诉事件的发生. 经对全国已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的 10 余个省,市的调研,我厅根据广西实际起草了《广西壮族 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有如下特点: ) 一, 《暂行规定》针对性强,主要对广西常见的渗漏,开裂等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问题 进行逐套专项验收. 二, 《暂行规定》强调责任,落实参建单位和个人的质量行为.所有表格填写均落实责任,要 求相关资格的人员必须签名,在汇总表中还要求参建单位盖章对验收资料负责. 三, 《暂行规定》表格简练,便于现场操作和填写复核,能提高现场工作效率,达到减轻工作 量的目的. 四, 《暂行规定》表格力求真实,具有资料可溯性和实体质量否决性.本《暂行规定》要求将 检查的具体部位和数据附图表示,便于复核并杜绝造假行为,同时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 实体进行抽查时,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代建)单位重新组织逐套验收. 本《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自 2006 年 7 月起分别在南宁,桂林两城市进行了试点,经过近一 年的试行,得到工程参建各方的一致认同和赞赏,认为广西的规定能从实际出发,重点明确, 操作简便,既避免了施工,监理单位重复工作量,又达到了加强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目的, 特别是开发企业,有的已把它写入购房合同. 此后,于今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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