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1)(3)

2019-03-16 10:34

2.道路货运的其他费用(1)调节费;(2)延滞费;(3)装货落空损失费;(4)排障费;(5)车辆处置费;(6)检验费以及因检验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由托运人负担;(7)装卸费;(8)通行费;(9)保管费。 3.道路货运的运杂费结算

(1)货物运杂费在货物托运、起运时一次结清,也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的方式,随运随结或运后结清。(2)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运费尾数以元为单位,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4)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三、海运运费 1.班轮运费构成

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构成。 (1)基本运费基本运费指每一计费单位普通货物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从某基本港运至某基本港,船方按规定收取的货物运费。

(2)附加费主要有:①燃油附加费;②货币贬值附加费;③转船附加费;④直航附加费;⑤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和超大附加费⑥港口附加费;⑦港口拥挤附加费;⑧选港附加费⑨变更卸货港附加费;⑩绕航附加费。 2.班轮运费计算 (1)运费计算标准; (2)班轮运价表; (3)运费计算步骤 ①选择相关的运价表;

②根据货物名称,在商品分级表中查到运费计算标准和等级;

③在等级费率表的基本费率部分,找到相应的航线、启运港、目的港,按等级查到基本运价;

④从附加费部分查出所有应收(付)的附加费项目和数额(或百分比)及货币种类;

⑤根据基本运价和附加费算出实际运价; ⑥计算运费:运费=实际运价×运费吨。 班轮运输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班轮运输费用=基本运费+∑附加费 =基本费率×货运量+∑附加费

3.不定期船即期市场运价的影响因素(1)合同航线; (2)合同货物;(3)受载期与解约日;(4)船舶;(5)订约日期及市场状况;(6)其他条款条件。

4.不定期船非即期市场运价的影响因素(1)船舶供给状况;(2)合同期长短;(3)船舶需求状况;(4)风险意识。

5.多式联运费用计算方法

(1)按运输合同规定的运输线路及有关运输工具的运费标准,分别计算单项运输阶段,运输全程运费等于各单项运费之和。(2)按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行规定的运费标准计算全程运费。

第三节货物运输价格及管理

一1.运输价格的概念运输价格即运输产品的价格是运输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它是以生产运输产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为基础,同时也要受到运输市场供求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2.运输价格的职能(1)表价职能;(2)调节职能(①运输生产活动的调节;②运输服务质量的调节;③分配与消费的调节与指导。)(3)核算职能;(4)信息职能(①向运输企业传递信息;②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传递信息; ③向运输市场的消费者传递信息。)

(1)离岸价格是指货价内不包括运费,由买方派船到装货港装运货物。

(2)运费到岸价格是指货价内包括运费,由卖方派船到装货港装运货物。

(3)运费和保险费到岸价格是指货价内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由卖方派船到装货港装运货物。

4.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1)成本;(2)货物批量;(3)货物对流的平衡性;(4)运输市场运价行情变化;(5)市场竞争;(6)承运货物的供需变化;(7)现行政策。 二、运输企业定价方法(1)盈亏平衡法(2)成本加成定价方法;(3)需求导向定价法;(4)竞争导向定价法。 三、运输价格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1.运输价格管理的方法

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的方法可以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两类,运输价格管理作为交通运输管理的重要方面,其管理方法也有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之分。 2.[运输价格管理的手段。 (1)经济手段

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间接性;②利益诱导性;③滞后性;④组合性。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不同于其他手段,其主要特征是:①规范性;②稳定性;③权威性;④强制性。 (3)行政手段手段特点:①直接性②强制性③局部性。 第四节运输服务的绩效评价与分析

1.运输服务的一般评价指标。由下列五项指标组成:(1)市场份额;(2)货主的忠诚度;(3)货主的满意程度;(4)货主群;(5)从货主处获取利润。

2.对货主价值重视程度的评价指标(1)运输产品和服务特征;(2)货主关系;(3)形象和声誉。

3.满足货主需求的评价指标(1)时间;(2)质量;(3)运输价格。

二、运输绩效评价与分析

1.运输企业绩效评价的概念是运用数量统计和运筹学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通过定量、定性分析,对运输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内的经营效益和经营者的业绩,做出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2.绩效评价对运输企业经营的影响。

(1)绩效评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间接管理企业的有效方法。(2)通过对企业获利能力、基础管理、资本运营、债务状况、经营风险、长期发展能力等方面的评价分析,可以较系统地剖析企业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全面分析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促使企业克服短期行为,将近期利益与营运发展结合起来。(3)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企业形象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实施绩效评价促使企业注重改善自己的形象,提高竞争实力。(4)绩效评价促进运输企业向优秀企业学习,通过横向比较,使运输企业不仅看到自身的实际水平及在同行业中的位置,并引导运输企业按照市场需求预测、确定自己的发展战略。(5)绩效评价把国有运输企业财务状况综合分析、国有资本金价值、增值状况和企业经营业绩融为一体,有利于各政府部门协调、配合及衔接,共同做好运输企业的监管工作。

3.运输绩效评价的标准。(1)运输、取货、送货服务质量良好,即准备、安全、迅速、可靠;(2)能够实现“门到门”服务而且费用合理;(3)能够及时提供有关运输状况、运输的信息及其信息服务;(4)货物丢失或损坏,能够及时处理有关索赔事项;(5)正确填制提货单、票据等运输凭证;(6)与顾客长期保持真诚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六章运输商务管理

一、铁路运输单证包括:铁路运单;货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承运货物收据。 二、道路运输单证

1.货物托运单的概念和作用货物托运单是发货人托运货物的原始凭证,也是港站承运货物的原始证明,它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货物托运单载明了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件数、包装、质量、体积,货物保险价和保价价,发收货人姓名和地址,货物装卸地点,以及承托双方有关货运事项。 2.货票的概念和作用货票是一种财务性质的票据,是根据货物托运单填记的。发货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应按规定向车站交纳运杂费,并领取承运凭证,即货票。 3.行车路单的概念和作用行车路单是整车货物运输条件下营运车辆据以从事运输生产的凭证,是整车货物运输生产中一项最重要的原始记录。它是企业调度机构代表企业签发给汽车驾驶员进行生产的指令。行车路单除具

有工作指令、原始记录的作用之外,还在各专业公路货物运输企业之间结算有关费用、免费服务等方面起着“有价证券”的作用。 三、水路运输单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证明货物已装上船舶并保证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单据,是可以转让的证券。

提单在班轮运输中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单证。它既具有规定船公司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的运输合同的作用,又是表明承运人收到货物的货物收据,也是提单持有人转让货物所有权或据以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

四、多式联运单证

1.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单据。按照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

2.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

根据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多式联运单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2)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3)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4)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5)托运人名称;(6)多式联运单据表明的收货人;(7)接受货物的日期、地点;(8)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10)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事项。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所规定的内容与上述规则基本相同,该公约中还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表示该多式联运单据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2)在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时已经确知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等。 第二节运输合同及管理

一1.运输合同的含义是指承托双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它明确了:(1)合同当事人主体双方;(2)合同双方对等关系;(3)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4)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

2.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服务行为;2)运输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3)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4)运输合同是涉及第三者利益的合同。 3.运输合同的分类(1)按承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道路

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2)按合同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3)按货物数量划分,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4)按合同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

4.[简答]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2)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5)货物的交接手续; (6)批量货物运输的起止时间;(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8)运杂费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10)违约责任;(1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二、运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1.运输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规范的原则(2)平等互利的原则;(3)协商一致的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 2.运输合同的履行(1)托运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及时发货、收货;装卸地点和货场应具备正常通车条件;按规定做好货物包装和储运标志。(2)承运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运输期限、货物数量和起止地点,组织运输,保质保量完成运输任务。 三、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运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2)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3)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4)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如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交通阻塞导致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如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则按以下规定处理:(1)接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2)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3)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4)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须由托运人负担。

四、运输纠纷及其处理 1.运输责任的划分

(1)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①托运人的权利;②托运人的义务;③托运人的责任

a.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他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

b.错报笨重货物重量、规格、性质等导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

c.因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货物包装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货物损坏;

d.未按规定制作图示、标志而造成货物或运输工具的损坏;

e.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车辆铅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发现的货损、货差;

f.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失:或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人无法卸货引起的损失。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①承运人的权利; ②承运人的义务; ③承运人的责任

a.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造成货物逾期送达;b.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造成货物延误送达;c.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d.经核实确属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 但是,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a.不可抗力;b.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c.货物的合理损耗;d.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3)收货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①收货人的权利; ②收货人的义务; ③收货人的责任

a.若合同中规定收货人组织卸车(船),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船)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承运人按时送达计划,或承运前取消运输,或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不能落实,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b.由于收货人原因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2.货运事故与违约处理 (1)货运事故处理具体规定

①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 ②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

③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④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 ⑤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⑥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⑦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的,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⑧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2)[简答]货运事故处理程序。

①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 ②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 ③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④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第三节货物运输保险 一、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简答]运输保险的作用。

运输保险的作用是保障企业经营的正常进行,企业可以把保险费支出列入成本。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企业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减少灾害的损失,有利于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与运输相关的保险 (1)海上保险; (2)货物运输保险; (3)火灾保险; (4)运输工具保险。 三、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海运货运风险的种类(1)海上风险;(2)外来风险。 四、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保险条款 1.海运货物保险险别

我国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2.海运货物的基本险和附加险内容

(1)基本险我国的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2)附加险目前,我国各商业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主要包括:a.偷窃提货不着险;b.淡水雨淋险;c.短量险;d.混杂、玷污险;e.渗漏险;f.碰损、破碎险;g.串味险;h.受热、受潮险;i.钩损险;

j.包装破裂险;k.锈损险。

②特殊附加险a.战争险;b.罢工险;c.黄曲霉素险;d.货物不到险;e.舱面险;f.进口关税险;g.拒收险;h.货物运抵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五、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1)两个基本险别①陆运险;②陆运一切险。 (2)除外责任; (3)保险责任的起讫。

保险责任的起讫也是“仓至仓”。如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到达最后卸载车站满60天为止。 六、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

(1)两个基本险别①航空运输险;②空运输一切险。 (2)除外责任; (3)保险责任的起讫

保险责任的起讫也是“仓至仓”。如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第四节货物运输代理 一、运输代理制

1.货运代理的概念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理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货运代理与货主的关系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 2.货运代理的种类较常见的货运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类:(1)订舱揽货代理。2)货物装卸代理。(3)货物报关代理。(4)转动代理。(5)理货代理。(6)储存代理。 (7)集装箱代理。 二、国际货运代理

1.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2.我国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的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4)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6)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含集装箱拼箱);(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件);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1)为发货人服务。(2)为海关服务。(3)为承运人服务。(4)为航空公司服务。(5)为班轮公司服务。(6)提供拼箱服务。(7)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4.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权利 (1)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①基本责任A.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即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B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C.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的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运代理有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D.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E负有保密义务。 ②责任期限; ③对合同的责任; ④对仓储的责任;

⑤赔偿责任a.赔偿责任原则;b.赔偿责任限制。 ⑥除外责任a.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b.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c.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d.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e.由于货物送达地点不清、不完整、不准确;f.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g.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2)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委托人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输、保管、投保、报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同时还应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货物灭失或损坏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为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第七章运输政策与法规

第一节运输政策

一、制定运输政策的必要性

1.运输政策的作用(1)市场本身并不能做到使运输供给达到最优状态。而一定的政府干预包括运价管制可以迫使处于非完全竞争的运输供应者接受近似完全竞争的运价水平,并调整自己的供给行为。(2)政府通过一定的强制征税有助于纠正成本方面的不合理。(3)市场只有在可以得到充分信息交流的前提下,才会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实现最高的效率。所以要求权威机构规定所有的公共运输业者必须把运输线路、班次、时刻、运价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都以法定形式予以公布,从而保证运输市场上信息渠道的畅通。(4)由于运输设施的投资回收期很长,因此私人资本更情愿在其他领域较快地取得回报,而政府有权掌管全局,对总体的经济发展负有责任,也有能力把投资风险分散到更宽的投资领域。(5)政府制定运输政策的目标往往并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效

率,特别是把交通运输作为整个社会发展的一种手段的国家,运输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受政治统一、资源和地区开发、国防、社会福利等许多方面的影响。

2.美国运输政策的特点。(1)一直把运输的充足性视作国家运输政策的主要目标(2)坚持把市场作为社会运输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3)坚持运输业的公共投资和鼓励政策。(4)最高当局给予充分重视。(5)将运输问题的解决纳入法制轨道。(6)有比较健全的运输管理体制。 二、运输政策的表现形式

(1)国家集团文件(国家集团(或联盟)的议定书、户部协议、备忘录等形式)。

(2)国际会议文件(国际有关会议文件对交通政策做出的决定)。

(3)国家文件(国家的法律、法案、法规、国家综合开发计划等形式)。

(4)地方政府文件(地方政府的文件形式)。 (5)交通部文件(政府交通部门的法令、法案或白皮书的形式)。

(6)相关部委共同制定的文件(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以文件、方针、标准、措施、纲要、建议等形式出现)。

(7)专家级文件(政府决策部门委托的专家组的报告形式)。

第二节运输规制

一1.交通运输法规的概念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而颁布的法律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是集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为一体的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交通运输法规的性质交通运输法规,是为了适应交通运输发展产生的,而且随着交通运输的发展而发生相应的改变。适应交通运输市场要求的法规就能够促进交通运输的发展,反之,就会阻碍交通运输的发展。就本质而言,交通运输法规与其他法规一样,是统治阶级意志在法律方面的表现,具有明显的阶级性。交通运输法规反映了统治阶级干预交通运输领域的强烈愿望,是统治阶级在交通运输领域中行使权力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样也是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交通运输,取缔违反交通运输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运输秩序的重要途径。

3.交通运输法规的特点。(1)管理性;(2)强制性;(3)普遍性;(4)分散性;(5)交织性;(6)变动性。 二、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交通运输法规体系的构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8)法律解释。

三、交通运输法规的类型 交通运输法规的种类与名称

运输法规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法规,另一类是社会法规。

(1)经济法规①加入和退出规章;②费率管制;③服务水准的规范;④运输补贴。 (2)社会法规

社会法规既涉及运输当事的双方,又涉及运输会影响到的所有其他人,包括安全管制、环境保护等。 四、我国的交通运输法规 我国主要的交通运输法规

在交通运输立法方面,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在交通法规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 五、外贸运输法规 1.《海商法》的主要内容

(1)有关《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2)有关海上客货运输的规定,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3)有关船舶租用与海上拖航的规定,包括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

(4)有关船舶物权的规定,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

(5)有关船长、船员的规定;

(6)有关海上侵权的规定,如船舶碰撞等;

(7)有关分摊海上特殊风险的规定,包括海滩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等;

(8)有关诉讼时效、准据法的规定,以及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1)关于“货物”的范围,作为限制性的定义,规定为将“活动物”和“甲板物”除外。

(2)关于船方“责任期间”,限定为“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时间”,即采用所谓“钩至钩”的原则。

(3)将船舶适航和照料货物方面通常应负的保证责任,仅规定为有义务“恪尽职责”和“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包、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的货物。 (4)承运人在17种原因下可以免除责任。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件计费单位100英镑。

(6)规定收货人最迟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以前或当时将货物的灭失和损害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即推定承运人交付了提单列明的货物。如果灭失和损坏的情况不明显,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后3日内通知承运人。 3.《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

(1)将“活动物”和“甲板货”包括在“货物”的范围内,这就扩大了《海牙规则》关于“货物”的限制性定义,但对承运人运送“活动物”时,规定了较一般货物为宽的责任。

(2)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为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由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这就把《海牙规则》的“钩至钩”原则改为“港至港”原则。 (3)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延迟交货在内。

(4)将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履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做了区分,规定为如果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有责任,需连带负责。

(5)关于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在《海牙—维斯比规则》双重责任限额的基础上,赔偿额度又做了增加,规定每件或每单位为835 SDR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SDR。 (6)当提单没有准确地表示出实际接管或装上船的货物的性质,而承运人如果确实知道此种情况,或有合理的根据对此存在着某种怀疑,规定承运人负有必须提出保留意见的责任。

(7)延长了收货人发出货物灭失和损坏通知的时间。 (8)增加了关于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将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这种规定既适用于收货人,也适用于发货人。《海牙规则》规定只给收货人以1年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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