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探析(4)

2019-03-16 11:02

建立公开查询制度,方便不动产交易;三是理顺登记与管理的关系,使登记的物权变动和行政管理双重目标能有效实现。 【注释】作者简介:梁亚荣(1971—)男,广东高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物权法、土地法;王崇敏(1965—),男,湖北十堰人,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Hainan 270228,China

【参考文献】{1}孙宪忠。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J)。中国土地科学,1998,(2)。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顾文斌。关于物权登记机构的新构想(J)。江西社会科学,2003,(5)。

{4}羿瑞华。关于统一我国物权登记机构的新构思(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M)。北京: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4. {6}王洪亮。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J)。法律科学,2000,(2)。

{7}王彦,刘建民。我国未来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合理选择(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7,(4)。

{8}李昊。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2. {9}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J)。中国法学。1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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