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根据《UCP6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如需修改或撤销必须获得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修改书才能生效。
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展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② 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
案例2: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商人在1993年11月份,按CIF条件签订一出口5万码法兰绒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加拿大商人于1994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加商人通过银行传递给我方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投保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对。 因为:
① 按UCP500第9条D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修改的意见通知该修改的银行止,原信用证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② 本案例中的我方对信用证修改书并未表示接受,故原证条款仍然有效,我方按原证条款投保、发货、交单,开证银行理应付款。 1、即期付款L/C 2、延期付款L/C 3、承兑L/C 4、议付L/C
五、贴现与议付的比较 贴现与议付的相同点如:
①两者都是票据和对价的对流。
②两者都是扣收利息,付给净款,然后收回票面金额的融资业务。
③贴现人付款给持票人是有追索权的,承兑行付款给贴现人是没有追索权的。同样,议付行付款给受益人是有追索权的,开证行或受票行凭单偿付给议付行是没有追索权的。 贴现与议付的比较(不同) 贴现 议付 票据 汇票和本票 汇票 或单据 条件 承兑 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办理时间 承兑以后 单证一致 市场 票据贴现市场 无票据议付市场 付款对象 贴进票据、再贴现。 议付跟单汇票向开证行要求偿付 案例:我某银行按照日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指示,在议付出口商全套单据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并向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美方纽约某银行索偿款项。偿付行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及时向索偿行付款。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发现存在单证不符问题,开证行要求偿付行向我银行索要已付款项。问: 1、偿付行是否会向我银行索要已付款项? 2、开证行的要求是否正确?应如何处理?
? 开证行对电报求偿的银行,于单证到达后发现有不符时,可追回已付出的款项。此时,以电报求
偿的议付行仍可以向出口商追索,不能以开证行已付款为由,拒绝退款。
? 开证行对付款银行,也可在单证到达后以有不符点为由而退单,并要求贷记已被借记的账户的款
项。但开证行却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为偿付行的责任仅仅是依据开证行的指示代为偿付款项而已,并不负责审单。开证行在接到单据发现有不符点时,只能向寄单的议付银行行使追索权。偿付行的责任在偿付后即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