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主体。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业主单位是油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油气回收治理计划,报经营地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完成污染治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1.对新建、改建、扩建储油库和加油站未按要求落实油气污染治理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商务主管部门不予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或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新登记油罐车未配套建设油气回收系统的,质监部门不予发放罐体检验合格证,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已建成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未按时完成配套油气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采取限期改正等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油气污染治理且超标排放的业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违法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的,商务部门不予通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审核;交通运输部门不予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网络等媒介,加大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公布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争取广大群众对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