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重新认定的资格等级、专业和服务范围应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 6、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管理资格,除满足第29号令规定的条件外,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还应配备至少1名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且具备工程技术经济专业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项目经理。
五、社保证明
1、未上社保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企业从事工程咨询并签有劳动合同,这部分人不能认定是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由中介机构提供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认定是申请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培训证明
“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的规定中有几个要点:1、学制在1年以上;2、与新申请专业相关;3、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应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办学机构出具)。
对于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要求有几个要素:照片、有效公章、证书编号。 对于既无照片,又无编号的培训证明、毕业证明不予认可。
七、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劳动合同首页复印件;2、反映劳动合同有效期限页复印件;3、反映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页复印件;4、签字盖章页复印件。
八、单位更名等问题
1、改制单位的更名不能采取简单程序,需要重新认定。声称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流失的整编制改制单位也要重新认定。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即将到期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按重新认定办理。
九、专家评审意见反馈
近两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专家评审意见反馈改为直接面向申请单位。今年方式不变。也就是说,申请单位要根据届时的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反映情况,不需要初审(审查)机构汇总并上报。需要提醒申请单位注意的是,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十、其他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中“职称专业”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职称证书上的专业表述一致,如果职称证书上没有体现专业的,“职称专业”栏目应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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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初审(审查)工作内容及要求
落实初审(审查)工作内容、责任,把好资格初审关,是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为搞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审查)工作,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应认真学习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熟悉掌握单位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标准、程序、时限等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我们要本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申请单位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初审(审查)工作,各地协会要积极配合本地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一、初审要求
1、坚持一个标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坚持以第29号令、620号文件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为标准开展初审(审查)工作。
2、认真、及时部署。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要认真部署本次认定工作,及时落实对所属申报单位的申报规定、注意事项和软件使用的宣传工作。
3、重点落实合规性审查。对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专职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业绩的审查。
4、四点注意事项。遵守行政许可一次告之的要求;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应一致;制定初审(审查)专家评审规则;认真、完整地填写初审(审查)意见。
5、时间要求:根据规定,申请单位应于2015年4月24日前按照隶属关系向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单位申报时间。各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于2015年5月27日前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和初审(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初审内容 1、合规性审查
(1)核对隶属关系。首先对申请单位是否隶属有关地区或有关部门,如不是所属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通知申请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
(2)审查电子文件。初审机构通过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进入认定管理系统,可以实时接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电子文件材料。特别提醒,初审机构应在接到文本文件后,与电子文件同时进行合规性审查,以保证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的一致性。
A、单位名称审核:申请单位的名称是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名称一致,扫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设计证书等)名称是否与申请单位的名称相同。
B.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有无矛盾;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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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C.申请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审核:是否按规定的31个专业和8个服务范围填写,对不规范的要一次退回,要求重新填写。
D.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审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主、辅专业和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E.审查业绩填写的数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F.核查扫描的证明文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清晰等。 (3)审查文本文件
A.文本文件的申请内容是否与电子文件一致。
B.是否按照规定的目录顺序装订,有无缺项,是否清晰可辩。
C.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一次告知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逾期不补或补充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已有材料进行评审。
2、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中对情况不清楚或有异议的材料可以进行实地调研,也可以征询申请单位进行说明或质疑。在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对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都要写明具体理由,并将初审意见填写在认定管理系统上,在初审意见表中填写同意的具体专业和服务范围,打印后加盖初审机构公章,填写日期,形成文本文件上报。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扫描添加到认定管理系统中。
三、初审机构(审查单位)报送内容
初审机构(审查单位)审查后,提出具体初审(审查)意见,直接报送国家发改委。报送材料内容有:初审(审查)意见(通过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后打印并加盖初审机构公章)、呈送国家发展改委的报送文(函)、申报单位的电子文件材料(通过认定管理系统上传)和文本文件材料。
四、初审机构(或审查单位)不得扣留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行政实施主体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因此,经初审专家评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的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连同初审意见,应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初审期限要求
应按照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5月27日之前将报送文(函)及申请单位申报的电子文件、文本文件一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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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申请材料规范性要求
为了便于审查和评审,申请单位应提供清楚、完整、整齐、规范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按规定顺序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设目录。
二、申请材料补正问题
第29号令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合规性审查由初审机构承担。因此,各地方协会协助地方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接收材料和组织专家评审,不可能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因此,接收申请材料后没有退回补正的环节。希望初审机构认真做好合规性审查,避免由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又未及时通知补正而错过申报时间,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
三、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填写注意事项
已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首先核实历次证书取得情况并保存打印。 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特别要注意:在填写“申请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时,应填写原证书中需要保留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如不填写,视同放弃。
四、咨询工程师(投资)预登记问题
2014年咨询工程师(投资)预登记人员尚未颁发登记证,按照第29号令的要求,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应扫描和提供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涉及这部分人员的申请单位可以登陆中国工程咨询网查询本单位预登记人员的登记信息并作为登记证明文件打印、扫描。
五、申请单位联系信息
由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专家评审意见反馈直接面向申请单位,因此,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电子信箱等申请单位的联系信息至关重要。
要求申请单位正确填写联系信息,特别是手机、电子信箱信息。同时,申请单位联系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并更新。
当年没有申请事项的工程咨询单位联系信息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通知并更新。
六、有关处罚规定
第29号令规定了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处罚决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消,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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