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举全国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收卫生部的领导(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为,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