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程培训资料

2019-03-16 15:38

调度规程培训

1、迪庆电网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工作。

2、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 行值班单位。集控站(包括电厂远程集控、变电站集控等)属发电厂或变电站的异地值班形式。 3、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

1)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发电厂,由省调负责调度管辖。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 1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原则上由省调调度管辖。未纳入省网电力电量平衡的11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电厂,由迪庆地调负责划分。电厂内相关设备的调度管辖划分和管辖模式由电厂涉及的相应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确定。

2)500kV 及以上变电站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设备,由省调管辖;220kV 变电站和站内设备的管辖范围,由省调根据电网调度运行需要划分;110kV 及以下变电站由地调负责划分。

3)除总调调度管辖外的 220kV 及以上联络线和发电厂并网线由省 调管辖。220kV 直馈线路、110kV 及以下线路由相应地、县调管辖。 4)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通信及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 分,原则上与电网一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一致。

5)厂、站内除相关调度机构管辖以外的设备由厂、站管辖,一般为 厂用电系统,站用电系统,直流系统,监控系统,水工和热工等辅助

系统。

4、各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可接令人”的岗位技能培训 由本单位负责,受令资格的培训及考核由相应调度机构负责。 值班调度员变动,应在其变动前书面报告上一级调度机构并通知所辖调度系统的有关单位。

5、厂站具有受令资格的运行值班人员变动,须在变动前书面 报告相应调度机构。

6、地调调度管辖范围的“可接令人”为下列人员: 1)州(县)调调度员

2)发电厂值长、电气班长(火电厂单元长)及同等岗位职责的值 班负责人。

3)变电站、集控站站长、技术负责人、值班长。 4)新设备投产联系人。

7、未经值班调度员下令或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 变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现场人员可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8、 在发布、接受调度指令时,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报名、复诵、 记录、录音和回令制度,使用标准调度术语,设备应冠以电压等级和双重命名(设备名称和编号)。受令人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必须复诵无误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立即回令。

9、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如认为该调度指令 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当值班调度员

确认并重复该指令时,受令人必须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 10、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厂站运行 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并对汇报情况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值班调度员应正确处理、作好记录。 11、有下列严重违反调度纪律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调度纪律论处。 1)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2)擅自越权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的状态、参数、控制模式。 3)不如实反映现场情况,有意隐瞒或虚报事实。

4)未经调度许可,擅自在调度机构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上进行工作。 5)不经调度下令,擅自改变发电厂有功、无功出力。

6)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动作情况汇报不及时或汇报错误,延误事故处理。

7)未经调度许可,在运行中的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设备上开展工作并造成后果。

8)性质恶劣的其他行为。

12、日运行方式应于前一日编制,其内容包括地区负荷预测、 外送计划、发电计划、设备检修、新设备投产、运行方式变更及其他要求等。

13、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的执行

1)发电厂、供电用户必须按照日发、供电调度计划执行,网间联络 线功率必须按照日调度计划控制,并根据调度指令调整功率。 2)当出现发电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 理:

3)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影响计划的执行时,应及时汇报相应调度 机构值班调度员。

4)电厂发生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调整日发电调度计划的,应于 6 小 时前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申请。

14、非计划性的检修是指除计划检修以外的检修。非计划检修 分为事故抢修、紧急抢修和临时检修。

1)事故抢修指设备因缺陷、故障、异常等原因需紧急停运的或已经 被迫停运的设备检修。

2)紧急抢修指设备因缺陷或异常,需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停运处理的设备检修。

3)临时检修指事故抢修和紧急抢修以外的其他非计划检修。事故抢 修和紧急抢修运行维护单位可直接向值班调度员申请;非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检修应通过正常渠道办理申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检修也必须尽快办理事故检修申请。

15、月计划中已安排的属地调管辖范围的设备停电检修,须在 开工前 2 天向地调提出书面申请(停电工作内容要与计划相符),地调

最迟在开工前 1 天 17:00 以前批复,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

庆)检修,检修单位应在节日前 10 天向地调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上报检修方案,地调在节日前 3 天批复。 16、口头申请:

1)遇设备突发异常或故障,需进行紧急处理或抢修的可先根据现 场规程处理,并向管辖该设备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提出口头申请,是否补办书面申请由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需要及现场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

2)在向调度机构申请的设备状态、停电范围、检修完工时间不超过 原有申请范围的条件下,事前不可预见且当天能完工的工作可向当值调度员口头申请,当值调度员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安排。 17、 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工作,若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提前 向调度机构办理延期申请,原则上应在设备检修申请工期未过半以前提出延期申请。检修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原批准结束日期当天 24:00 的,由该检修申请停复电联系人提前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手续。检修申请延期时间超过原批准结束日的,由该检修申请填报单位提前按原申请申报流程提出申请,由调度机构方式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延期。在工期过半后才申请延期的,按非计划检修统计。 18、新设备投运申请中应统一包含相关单位、部门的批复意 见,不能出现遗漏。新设备投运申请原则上由管辖设备的调度机构完成最终批复。由多个调度机构共同批复的新设备投运申请,相关调度机构必须认真阅读其他批复意见,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建议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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