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2)

2019-03-16 15:52

第二十八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暗标标底泄露的;

(二)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十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权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

拍卖人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在本市和省级主要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竞买人的资格;

(三)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给付成交价款的方式和数额;

(五)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最迟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十五日前作出相应公告,竟买入可在拍卖申请截止日前作出变更修改或者撤消竞买申请。

第三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在发出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后七日内组织竞买人勘察拍卖地块,并负责解答有关疑问。

竞买人应当实地勘察拍卖地块。对拍卖地块及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竞买时提出。竞买人参加拍卖应价的应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依照拍卖公告的有关规定,能在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的竞买申请文件。竞买人可以挂号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在竞投申请截止日后所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师主持,由记录员对拍卖全过程笔录。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 (一)竞买人显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和第一次应价后叫价递增的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价;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挣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的同时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对拍卖地块设底价的,主持人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终止拍卖。 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底;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

(四)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汇票即时支付的承诺; (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按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后,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滞纳六十日仍未付清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可按地价款总额的10%要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中标人或竞得人可要求地价款的10%的违约赔偿。

第四十四条 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采用非法手段破坏招标拍卖出让行为的,由拍卖人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辖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族南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临武县东山小学城乡教育一体化总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