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办理门诊统筹的;
(二)经核实《门诊病历》上无记载或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三)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的考核激励机制。
6
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监察、物价、信息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门诊统筹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政策调整)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和标准以及服务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医疗费用增长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