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

2019-03-16 18:15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确认表(以下简称外方权益确认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方权益确认表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提出审核结论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外方权益确认表进行审核。

如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进行审核。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出具审核报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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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结论旨在合理保证外方权益确认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如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与外方权益确认表项目有关的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沟通,并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核业务,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遵循诚信、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独立性,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八条 在承接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三)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年检情况;

(四)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九条 如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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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性,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方权益确认表实施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确定的重要性和评估的外方权益确认表的重大错报风险,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被审核单位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金额与被审核单位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所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如年末部分或全部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尚未经过验资,获取已投入未验资的外方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及外方实到注册资本明细表,将明细表列示的项目与相关出资文件记录及有关支持凭证进行核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被审核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年末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乘以外方的股权比例或约定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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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上述计算结果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方享有的公积金及留存收益额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表,检查明细表的明细金额与应付股利明细账是否一致,检查明细表的合计数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股利余额是否一致;

(二)检查应付股利明细表中应付外方股利金额与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如已扣除)的合计数是否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已分配但尚未汇出的外方股利金额一致;

(三)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账户余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外币银行存款明细表的人民币分类汇总数是否与外方权益确认表中的外汇账户余额金额一致;

(三)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方权益确认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金额,检查实际支付给外方完税后利润的银行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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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本年减少担保金额及年末余额,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币种和金额是否正确;如涉及外币折算的,检查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三)对于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检查是否已取得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

第十七条

在执行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业务时,如注意到期初

数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作出调整。

如期初数未经审核,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期初数实施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如被审核单位的财务报表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方权益确认表审核的基础。

如注册会计师认为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且该错报导致外方权益确认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要求被审核单位管理层对外方权益确认表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如管理层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方权益确认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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