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完善破产企业财产保护制度,健全破产监督机制
对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要建立完善的保护制度,扩大财产保护的时间段,从企业的实际破产开始对企业资产进行保护,从而有效避免资产的流失。切实按照有关规定的精神成立具体的财产保护机构,负责履行企业财产保护的相关责任。如原留守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相关责任,需要成立专门的企业监管组继续加强破产财产的保护。基于完善的保护制度之下,还要建立健全破产监督机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使债权人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4.1.6规范破产、停歇业资金拨付的管理和核算
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授权机构承担或垫支的破产资金,必须由统一支付渠道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账户,由破产清算机构统一开支和预算,以纠正破产资金多头管理问题。其中,属于垫支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还应获得破产清算组的借款协议等凭证。确实需要由国资运营机构代企业直接支付的这类资金,各方之间也应办理规范的手续,将这些资金收入纳入清算组的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公司)垫支或承担的企业破产资金收支情况。企业清算组会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往来账项和资金收支情况,以便分析判断这类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4.1.7加强法律和社会监督
法律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和复权制度。同时也要加强司法监督力度。严格执法,人民法院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监督方面,应加强对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监督,提高工作的质量,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建立多环节的监督系统,使得监督机制能够内外结合。同时应实行清算财务公开,使得财务清算工作更加的透明化,只有这样,社会监督才能有效执行,破产清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才能够做的公平而有效。 4.1.8做好破产企业清算组会计处理工作
第一,清算组领导及其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清算组领导及其人员应正确对
待破产企业清算工作,摆正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加强学习《破产法》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规范清算组会计记账方法。清算组会计记账应采取复式记账方法,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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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清算组应以破产企业科目余额为准,正确衔接科目。有些科目是一致的,也有些科目是合并或另行规定的,应注意划清。
第三,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取消以个人方式开立存折。按清算会计制度规定,破产企业银行存款科目可移交给清算组继续使用,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得公款私存。
第四,规范破产企业与清算组的会计处理关系和权责关系
[13]
。明确破产企业
与清算组的会计处理工作关系,分清职责、相互配合。破产企业应接受清算组的领导,在规定时限内协助清算组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清算组对债权申报,应当注重历史性原则,坚决抵制以变动的手法进行抵顶债务等。
4.2对破产清算财务问题的建议
4.2.1 提高破产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破产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保证破产清算财务信息的质量。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破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包括债务人的会计人员、债权人的会计人员。债务人的会计人员可能参与各类破产案件的会计工作,因此掌握和解协议的基本制定技巧、与债权人会议和解谈判技巧、梳理和掌握企业整体财务状况与细节等,是债务人会计人员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债权人的会计人员应该具备完整而详细的破产法律知识,能较快熟悉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问题所在,具有鉴别和评价破产和解、重整、清算会计信息质量的能力,并为债权人会议的决策提供合法、合理、有用的财务会计方面的建议。针对上述会计人员独特的业务素质要求,可以设立必要的职业技术规范,通过短期培训使之掌握相关的职业理念和技能。
第二,清算人的业务素质。清算人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合法、有效地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其中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等各方利益,要求清算人具有较高水平的财务管理知识、清算工作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清算工作经验。因此在国外通常由律师或会计师担任。
第三,清算监督人的业务素质。清算监督人主要是监督清算人的破产清算工作,监督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其业务素质上主要应包括资产评估知识、会计核算知识、审计知识等方面。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监控涉及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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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管理、工商、税务、会计、审计等诸多方面的参与,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不断创新的艰巨任务、需要得到相关者的积极配合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4.2.2建立一套对经营者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机制
激励意味着给予经营者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刺激其为所有者的利益工作;而约束则是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抑制对个人不当利益的追求。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就是应让他们从长远的发展着想,特别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根本的方法是让经营者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效益挂起钩来,可通过国有企业改制让经营参股、以分配方式向经营者配股等形式,使经营者个人的资产积累与企业的资产积累联系起来,避免经营者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企业利益。并且,在用人制度上引入竞争机制,公平产生企业经营者。现代企业中的两权分离,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成为了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所有者追求的是最大投资回报,他的一切利益都来自企业发展,而经营者的行为目标是多元的,除了个人的经济利益目标外,还有名誉社会地位、权势、自我价值的实现等个人目标。经营者对其经济利益及其他个人目标的追求有可能损害所有者的资本收益。因此,在现代企业构建一种所有者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相容的经营者行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4.2.3加强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第一,建立统一完善的破产法典,实现不同所有制的破产主体在适用破产法
律规范上的不平等性
[14]
。
破产规范应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法规,不难看出我国破产立法体系过于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善的破产法法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及不同所有制的主体在适用破产法律规范上不同,具有不平等性,市场经济要求各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也只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才能公平竞争。不可否认,现行《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这两个法律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具有一定的互补作用,但是由两个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根本无法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性
[15]
。这样就不能真
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而,立法者应对破产实践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设计出相应的条文予以调整,能够具体的应尽可能作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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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相关配套的法律,减轻职工善后安置对破产的审理的压力,为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大化奠定基础。
通过市场主体的建设与完善,塑造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下获得发展,巩固和完善现在实行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满足破产职工数年内的基本生活需要
[16]
。继续加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深化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扩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第三,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需要形成破产法赖以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宏观环境。通过市场主体法的建设与完善,塑造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下获得发展,为破产法的运作创造前提条件。制定专门的《企业重整法》,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以保持社会在有序运行中的稳定。 第四,加快破产立法的国际化步伐
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之内实现统一和开放,而且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统一和开放。市场经济的国际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而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必然要求各国的破产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及其他统一规则相接轨
[17]
。
这样才能更大程度的吸引世界各国的投资者来华,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从而给我国创建和谐社会一个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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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企业破产清算是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是
处理企业破产的一个关键的问题,解决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问题对于规范破产清算操作及其顺利进行有良好的指导意义。本文对破产清算中涉及到的一些财务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与探讨,其中对于完善破产清算中财务问题的对策及建议具有一定的新意和深度,为破产清算企业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信息,对公平清偿、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一定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尤其在落实建议方面提出应建立一套对经营者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双重机制,有效的进行制衡,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经营者竞争机制的推进和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我国企业的不断深化和综合竞争力不断的提高。诚然,我国企业破产清算财务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未来的发展任重道远。所以,在未来研究破产清算问题时,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又要放眼于国外破产清算制度的建立,实现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的现代化。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没能够进行相关的实地调查,因此,论证缺少相应的实证性。
本文在写作之前进行了大量的阅读,但由于本知识有限,论述的深度仍然比较欠缺。并且在写作过程中没有涉及到实际的案例,大多资料是通过阅读相关的著作、报刊杂志和搜索网站而得到的,并借鉴了多位学者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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