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
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焊接要素分类号。
第二十七条 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性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以外的焊接方法、材料种类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其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和考核中心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条件制订,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培训、考试和取证管理规定(HAF603)》同时废止。
附表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计划 附表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评定报告 附表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检验记录 附表4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式样 附表5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 附件1 操作技能考试要求 附件2 考试试件的检验要求 附件3 特殊情况的举例
附表1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计划
聘用单位: 考核中心编号: 序 号 姓名 性别 证书 编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工龄 考试项目 (代号) 考试类别注 考试 日期 考试 地点 注:考试类别主要分为初试和复证。初试是指第一次参加考试;复证是指考试合
格项目期满再重新考试。
附表2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评定报告
聘用单位: 资格证书编号:
姓 名 文化程度 基本理论考试 考试 日期 考试日期 试卷 编号 试件 编号 性 别 钢印号 考试成绩 焊接工艺 规程编号 专项理论 考试 考试 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工龄 试卷 考试编号 成绩 主考人签字 主考人签字 考试项目代号 审批意见: 考试结果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考核中心结论: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考核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 鉴委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