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直接费率汇总表
序号 1 2 3 地区 陕南 关中 陕北 计算基础 建筑工程 基本直接费 基本直接费 基本直接费 5.0+1.5=6.5 5.5+1.5=7 6.0+1.5=7.5 安装工程 6.2+1.5=7.7 6.7+1.5=8.2 7.2+1.5=8.7 费率(%)
陕发改[2009]821号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基本直接费为计费基础,其费率执行国家现行规定1.5%。
该项费用列在“其他直接费”的第3项“小型临时设施摊销费”之后。
(3)间接费
间接费率汇总表
序号 一 1 2 3 4 5 6 二 工程类别 建筑工程 机械化施工的土石方工程 一般土方工程 一般石方及砂石备料工程 混凝土工程 钻孔灌浆工程 辅助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 取费基础 直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人工费 间接费率(%) 17 40 55 140 140 75 150 说明:
①机械化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运、压实全部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 ②一般土方工程:人力、机械混合的土方、砂石、砾石开挖、土方填筑工程。 ③一般石方工程:人力、机械混合的石方开挖、砂石备料、砌筑块石、砖、砼块工程。
④混凝土工程:现浇、预制各种混凝土、沥青砼、钢筋制作安装、锚喷、伸缩缝、止水、防水工程及温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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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钻孔灌浆工程:各类型的钻孔灌浆、地下连续墙、振冲桩、高喷灌浆工程。 ⑥辅助工程:除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4)利润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率
利润率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工程类型 中性工程及以上 小(1)型工程 小(2)型工程 凿井工程 利润率(%) 7 5.5 4 6
(5)税金
计算税率表
序号 1 2 3 工程所在地 市区 县城、乡镇 市区、县城或乡镇以外 利润率(%) 3.41 3.35 3.22
(6)材料价差
材料价差=定额材料用量*(材料预算单价-规定价格)*(1+计算税率)
十大主要材料规定价表
序号 1 2 3 4 5 6 材料名称 水泥 钢筋 钢板 板枋材 元木 柴油 单位 T T T M3 M3 Kg 规定价(元) 300 2500 3000 1100 800 1.80 12
7 8 9 10 汽油 砂子 碎石 块石 Kg M3 M3 M3 2.00 30 30 20 说明:当材料预算价低于表中所列材料的规定价格时,编制工程单价可直接采用材料预算价格。
4.6临时工程费用计算 1.科研勘设费
(1)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按建安工程量的百分比计算:除灌溉区配套、堤防工程、河道治理费率0.2%,其余0.5%。
(2)资源勘察规划统筹费:按勘测设计费的20%计算。 (3)勘测设计费:
A.设计费按第一至第四部分建安工程(建筑、机电安装、金属结构
安装及临时工程)投资合计数的百分率计算:
a.新建、扩建、改造水利水电枢纽工程3-4%。 b.单项工程的加固、改造2-3%。
c.灌区配套、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1-2%。 d.供水、凿井工程2-3%。
B.勘测费:按第一至第四部分建安工程(建筑、机电安装、金属结构安装
及临时工程)投资合计数的百分率计算:
a.新建、扩建、改造水利水电枢纽工程3-5%。 b.单项工程的加固、改造1-2%。
c.灌区配套、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1-1.5%。 d.供水工程2-3%。 e.凿井工程4-5%。
对投资大且难易程度偏小的项目、取下限;否则取上限。 2.定额编制管理费:建安工程0.15%计算。
3.工程质量监督费:建安工程的0.25%(中型工程及以上),或0.35%(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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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工程)。
4.工程保险费:按第一至第四部分合计的0.45%-0.5%计算。
5.基本预备费:一至五部分的百分率计算。可行性研究阶段10%,初步设计阶段5-6%。
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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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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