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乙方变更通信地址或手机、固定电话等其它联系方式时,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仍按本合同载明的乙方通讯地址或乙方最后一次告知公司的通信地址向乙方送达文件后,视为已送达。
第四十六条 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㈠ 岗位说明 ㈡ 培训协议 ㈢ 竞业限制协议
㈣ 其它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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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或修订以下条款:
甲 方: (盖章)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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