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中监管职权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发表)1(2)

2019-03-16 20:30

求、强化会计准则、提高透明度、进行频繁彻底的检查等措施。

(二)有针对性监管与规范的监管程序

作为保险人的FDIC监管所有被保险的机构,是美国银行业的主要监管者之一。它可以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同时,FDIC对银行的监管侧重于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和对消费者权利的维护方面,更有针对性,促进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了FDIC的赔付成本。

经过70多年的发展,FDIC已经建立了规范的监管程序,实行以问题机构管理为导向的监管方式。通过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将金融机构区分,而后对问题机构实行特别监管,即增加检查频率并适当限制其业务经营等。规范的监管程序不仅能降低监管成本,也使得监管更有效率。 (三)危机处臵权与规范的处臵程序

FDIC成功运作的另一条重要经验,在于拥有对问题银行的处臵权,从而有助于控制处臵成本、提高处臵效率。目前,FDIC已经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处臵程序。

规范而行之有效的处臵程序使得FDIC能够及时处臵问题机构,保持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市场退出方式减小了银行倒闭给存款人带来的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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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保持了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避免由于处臵的多变性而给存款人带来的不确定性,甚至引发恐慌。 (四)协调配合不可或缺

FDIC是一家独立的联邦机构,但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FDIC的成功运作离不开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美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部门众多,层级复杂,但他们各司其责,各有侧重。美联储(FRB)主要监管成为联储会员的州银行;货币监理署(OCC)监督国民银行;全国储蓄监管局(OTS)监管储蓄贷款协会、FDIC监管所有投保机构;州政府监管机构则监管州注册银行。对属于共同监管的银行机构,各监管部门注意通过检查官协会(FFIEC)来进行协调。FFIEC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监管标准和监管报告的形式。现场检查时,各监管部门一般采取或者轮流检查、结果共享,或者联合检查、但各有分工的方式,不做重复检查。从而尽可能减小多次检查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干扰,也节约了成本。 同时,FDIC还与其他监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尤其是美国《现代化服务法案》确立伞形监管体系后,进一步加强了各个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监管信息的共享减小了人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有利于监管部门各自目标的实现,使得对储蓄机构的监管更加透明、高效。 四、我国应建立具有监管职权的存款保险机构

2003年我国银行业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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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然而,由于受银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和监管体系管理问题的影响与国际监管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针对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建立有监管职权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对策 (一)大力发展非现场检查系统

主要通过建立一些统计模型,对金融机构按期提交的各项报表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同时与一些机构评级一道加以深入分析,了解银行的经营状况,然后根据其风险大小,实施有差别的保险费率。

(二)注重对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资产规模较小、资本充足率低于巴塞尔协议的基本要求、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交易行为不规范的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它们问题较多,面临着较为严峻的生存压力。这一类机构倒闭的概率相对较大。为提高监管效率,对这类机构应更多地由存款保险机构与实施主监管职责的银行监管机构密切保持沟通并进行协同检查。

(三)对问题存款类金融机构有权实施纠正措施

存款保险机构有足够的监管权力,与主监管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有权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甚至有“迅速采取纠正行动”的权力。 (四)发挥储户的风险甄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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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储蓄的存款类型进行细分,这些不同类型的存款对应着不同的利率、存款保险程度以及彼此间可以通过某种内部机制进行类型转换。这种类型划分,目的在于让储户选择自己的存款模式,根据他们的选择来划定保障的范围和力度。让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变得更灵活和富有风险抗衡力。 (五)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明确的分工与侧重

银行监管机构与存款保险机构的相互信任和密切配合与协调。双方应联合制订“风险干预指南”,要明确联合检查和分别检查在时间上如何协调;当任何一家监管机构调低被监管对象的评级时,都需要与另一家监管机构共享信息;一家监管机构可以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另一家监管机构相关法律和规定的情况;一家监管机构生成的监管报告应同时抄送另一家机构,并让被监管对象获悉该过程;一家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的文书往来应使另一家监管机构获知;当一家监管机构准备对被监管对象采取一定措施时,应让另一家监管机构获知等。

总之,存款保险机构监管职权的运用,在央行主导下建立存款保险公司是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补充,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现有监管的不足,并进一步促进银行业监管的激励相容,提高现有银行业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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