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该信用社的经营和发展,势必给该农村信用社造成了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监管力度不够,农村信用社短期经营行为明显,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自我控制。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不断加强,但监管力度仍然不够,风险监管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由于监管部门主要采取非现场监管的方法,要求农村信用社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但如果基层农村信用社(包括联社)不能保证其报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甚至提供虚假资料,那么,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将会失去作用,而在现实中,这种情况又确实是存在的。这种非现场监管的局限性,将使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监管失去监督。从农村信用社来看,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短期经营行为明显,缺乏对流动性风险自我控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超权限放款、超比例放款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过度负债经营,使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留下了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使农村信用社控制流动性风险的难度加大。虽然,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严禁农村信用社跨区域放贷,但同业之间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了争夺有限的优质客户,他们往往会置有关规定于不顾,实行跨区操作。由于对客户实际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信誉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之这些优质客户往往会在几家金融机构频繁借贷,其资金运动处于无序状态,许多突发情况都使农村信用社难以预料,这些因素也会使
农村信用社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继续贷款。2004年5月份以来,国家针对全国投资过热,信贷投放量过大的现象,适时进行了宏观经济调控,并明令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上项目和已经过热的产业、行业、企业和产品新增贷款,并高度关注和从事控制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汽车、房地产、各种开发区等风险较大的领域的贷款。但是,基层个别农村信用社不顾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心存侥幸,仍然直接地或变相地向这些行业投放信贷资金,如果这些行业的某些企业遭遇国家政策的制裁,这些农村信用社势必不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归流,从而大大加大了农村信用社的流动性风险。
三、防范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主要是因为信用社资金头寸不足,而造成资金头寸不足的原因是资产、负债管理中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金融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如何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流动性风险,对于巩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果,塑造农村信用社的形象,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提高农村信用社对防范流动性风险必要性识。 金融业是高负债的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发生,将会给存款人利益、社会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看不到流动性风险的存在或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漠不关心,措施不当等都是十分有害的,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农村信用社以及政府和企
业都要充分认识流动性风险的成因与危害,积极地加以预防。
2、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产流动性的监督和现场稽核。对于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比率、备付率、法定准备金率、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程度以及信用社存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等涉及流动性的比率均应密切关注。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检查,对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机制、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处理。
3、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自身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1)农村信用社要对员工进行流动性风险教育,把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要努力加强对不良资产比例的控制,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第一责任人制度、审贷分离制度、信贷授权授信制度,积极防范不良资产的发生,积极实施“复活工程”,做好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工作。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激励机制,严格贷款等资产业务的流程控制,明确责任和收益的关系。比如:建设内部风险控制文化,降低控制风险,在进一步完善制度的同时,改变业务硬约束,人员软约束的状况,实行三分离制度①管理与操作分离,即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具体业务操作,要办业务必须经过必需的业务流程;②信用社与客户分离,信用社为方便客户,可以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但客户经理不能代客户办理业务;③程序设计与业务操作分
离,即业务程序设计人员不能从事业务操作。
4、积极实行主办会计委派制度,不断完善会计度。会计信息是高层管理人员决策和监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重要依据,为此,应积极实行主办会计委派制度,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提高主办会计行政地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长官意志对会计信息的扭曲,同时,也应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稽核,以有效地堵住漏洞,降低风险。
5、积极推行存贷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不仅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可以使农村信用社免受存款户大量提款的威胁;贷款保险是转移风险、保证信贷资产不受损失的好方式。
6、逐步建立健全金融风险补偿制度和建立快速干预机制。 风险补偿制度,实质上是指在发生某些小的风险时,及时加以化解,以防小风险积累成大风险。对于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冲销方法,也要从实际出发,进行必要的改革。
建立快速干预机制是指:第一,维护公众对信用社的信用,千方百计保证信用社存款的支付;第二,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时刻准备干预,防止突发事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第三,危机处理“越快越好”,并做好“双倍损失”准备;第四,对破产信用社的处理应慎重,尽量不采取清算手段,而实行合并方式,以减少金融机构危机对社会的震荡。
8、尽快健全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
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具体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以及接管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如何对接管的金融机构整顿、改组,是否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性贷款,进行资金援助等。
(2)从长远看,金融机构按《公司法》组建,受《公司法》规范,但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公司,有其特殊性。因此,在《公司法》的原则规定下,要具体规定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