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其中:各区县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申报,经汇总后,集中报送至市人才办;市直(含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及驻黄的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综合规划科(人才办)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要求
以集中引进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时的材料要求以引进公告为准。
以个别引进、自主引进、公务员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层次人才时须填写《黄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任职文件、获奖及荣誉证书、成果证书,其它能证明符合引进条件的书面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金补贴材料要求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金补贴报告、填报《黄山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资金补贴审批表》(附件2),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个人所得税补贴
市地税局出具或由本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提供薪酬等资料。
(二)申报住房补贴
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机构出具的引进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证明,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等;以配偶、子女名义购房的,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个人银行卡(账)号。
(三)申报生活补贴
用人单位发给引进人才逐月(年薪)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个人银行卡(账)号等。
(四)申报学术资助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会议通知、培训日程安排及有关培训费、差旅费票据,个人银行卡(账)号等。
(五)申报创业扶持
用人单位提供创办、领办企业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及股权结构证明材料等;企业主要知识产权证书或核心技术来源证明;近3年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六)申报成果奖励
市科技局出具的科技成果转化认定证明,用人单位提供成果完成人实施该项成果所得净收益(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定)的有关资料。
(七)申报引进人才团队补贴
提供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用人单位与人才团队所签订的协议;提供用人单位支付个人年度薪金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的材料,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日常受理;凡涉及申报资金补贴的材料,统一于每年11月至12月按市人才办、市人社局通知要求进行集中受理。
第六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具体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日常事务工作。用人单位是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联系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牵头成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认定和考核评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定。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确认享受有关待遇,纳入高层次人才库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按照成果为要、突出贡献的原则,对入库管理人才实行绩效考核退出制度,5年内实施两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三十条 市财政设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每年预算不低于300万元。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经费开支总体上按照“谁受益、谁负责”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操作。
第三十一条 市直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10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5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各区县、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3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驻黄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10%的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补助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引进高层次人才考核认定委员会确认件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金拨付审批手续,次年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十三条 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适时开展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给予“先进单位”最高2万元、“先进个人”最高5000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严禁提供虚假资料、签订虚假协议,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和单位,取消待遇、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