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2)

2019-03-16 22:48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其一次性安置补贴和月津贴按以下比列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具体如下:

(一)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补贴70%,用人单位补贴30%;

(二)引进到广宁、德庆、封开、怀集等县工作的,市财政补贴5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50%;

(三)引进到端州区、鼎湖区、四会市、高要市和肇庆高新区工作的,市财政补贴20%,用人单位和当地财政补贴80%。 第十五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运作,通过政府采购、长期租用等形式,逐步集中购置或租用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廉价出租给高层次人才。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商定,根据实际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从优确定工资待遇。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来肇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建议不低于10%。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我市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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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外,市、县(市、区)级财政将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确属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如非因违法犯罪而被原单位作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的,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核准其人事档案,或学历、职称证书及原用人单位的聘用书(协议)等,可确认其身份、工龄计算、工资级别和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先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肇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调入或临时聘用手续。县(市、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当地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凭该登记表及人事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际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核发补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副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来肇择业,对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市场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点。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肇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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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硕士培养点。建立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助。建立博士、硕士实习基地的,同级财政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组织选派若干国有企业、民营骨干企业高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七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各单位、行业、大型骨干企业组织各类培训,对费用较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参加在职学习教育,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酌情解决部分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 通过竞争择优的办法,积极参与和开展省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设立肇庆市人才发展资金,由市级集中管理,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启动资金,今后视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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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专项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专门用于国内外人才智力的引进、培养和奖励等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每5年举办一次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善用人才、取得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人才工作者,对作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予以重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表,经市人事局审核认可后,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有关津贴。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事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跟踪服务。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四条 破除人才部门所有、地区所有等陈旧观念,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宽松环境。高层次人才有去留的自由,对合理要求调进或调出的人才,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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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肇发【2001】2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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