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2010]67号

2019-03-16 22:52

许政[2010]6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许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许昌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魏都区、东城区、经济开发区、许昌县老城区、许昌新区)内的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规划、建设、分配及管理,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

括符合条件的企业自筹资金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常住城镇户口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审批制,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税务、金融、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委托有关单位按计划建设,或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由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定价,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企业和其他机构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提供住房,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住房。

第三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6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和全市的住房需求情况,确定下年度全市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任务,报市政府同意并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土地供应计划和配套建设规模,积极组织申报,确保住房保障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年度配套建设计划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划拨用地的使用权归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二条 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按有关规定执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所有。所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统一管理。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其建设用地采用划拨供应方式。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划拨用地费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核算确定;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安费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算确定。确定的划拨用地费用、建安费用应在土

地出让公告中公布。土地成交后,由土地受让人从土地成交总价款中分别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缴纳保障性住房划拨用地费用和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安费用;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市财政部门缴纳划拨用地费用,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划拨用地使用权办理给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工程进度及时向开发企业拨付建安费用。

出让开发住宅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宗地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须按照宗地总面积的5%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规划容积率上限对应的总建筑面积的5%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不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受让人必须以土地出让公告为依据,按照宗地总面积的10%确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规划容积率上限对应的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指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安排。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上述规定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面积不得因容积率变化而减少。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项目竣工后,移交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对满足配建要求的宗地,要分别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建筑总面积和土地利用总面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公告及土地出让补充

合同(出让补充合同由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配建要求,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配建要求,满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配建计划指定的座落位置、楼层、套型及面积的要求。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核发。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通过的保障性住房在商品房开发中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时,应将公开竞价的土地面积(宗地面积减去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划拨用地费用、房屋建安成本等,作为土地出让附加条件告知竞标人,让竞标人充分考虑配建条件和要求。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每宗土地出让补充合同中约定土地成交总价款(分别明确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费用)、建安成本等配套建设具体事宜。土地出让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部门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规划,符合配建保障性住房条件宗地优先出让。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由该单位提出具体意见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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