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承认其可以作为留置物 。 [8] 除此之外。担保法对于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能否作为留置物也未加规定,根据“从随主”原则、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等基本原理,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纳入留置物的范围。
由以上可以看出,留置权的法定性决定了立法必须在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在理论上恰当地界定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并由此结合现实需要合理地确定留置权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民法之公平原则并在实践中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