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私募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内容摘要】 证券私募发行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投融资方式。近年来,全球证券私募发行呈加速发展之态势,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私募发行在我国立法上还未有系统的阐释,因此国内关于私募发行的理论很多也不统一,关于私募发行的发行人资格、私募发行的对象资格及人数限制、私募发行的方式等等方面都有不同哦你规定意见。笔者仅就私募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私募发行 信息披露
证券私募发行简而言之,是指发行公司不向一般大众公开发行有价证券,而仅对少数特定投资人,以直接洽商方式销售发行证券以募集资金。证券私募发行起源于美国,由于这一发行方式的运用能节约发行融资成本、监管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保密性,体现出资本市场的陕速融资效率,因此私募发行在多数国家及地区得到广泛运用。
但是我国却没有关于私募发行系统的、共性的立法,只是在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等为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构建预留了空间。如《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由于私募发行在我国立法上还未有系统的阐释,因此国内关于私募发行的理论很多也不统一,关于私募发行的发行人资格、私募发行的对象资格及人数限制、
私募发行的方式等等方面都有不同哦你规定意见。笔者仅就私募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信息披露制度,无论在公开发行还是私募发行中,都是不可缺少的。真实、完整而及时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准确做出投资判断的基础,也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价格的形成,有利于防止证券欺诈。在私募发行制度中,虽然其信息披露要求不及公开发行严格,一般并不要求发行人承担强制性公开披露的义务,但其披露信息仍需遵循一定规则。
首先,关于信息披露范围的要求。私募发行有价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或有承销商参与多通过直接谈判促成交易,在这一过程中,发行人一般会主动提供有关发行的介绍材料以获取投资者的了解与信任,投资者亦会提供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并且刽良据自己做出投资决策的需要而要求发行人提供必要信息,对此发行人不会拒绝,双方各取所需。因此,对私募发行中的信息所包含之内容不应做固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投资者资格证明等。发行人与投资者也可以以合同方式明晰双方披露信息的范围,这不啻为一种很好的披露方式,体现了民商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因为私募发行本身就没有对社会而只是对少数投资者发行,如果用合同的访方式确定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就助于日后争议的解决。
其次,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根据不同投资者可以区别对待。笔者在这里采用孔翔先生的观点的,认为私募发行的对象即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产业投资公司与基金、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公司内部人、富裕并具有相当财经专业只是及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其中,金融机构、产业投资公司与基金、公司内部人,由于其信息获取能力较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其较容易获得自行投资所需信息,对此类投资人,发行人一般不负有主动披露的义务,但当投资者要求信息披露时不得拒绝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富裕及成熟投资人而言,虽然这一类投资者也能获取相应的信息,但较之上两类,这一能力偏低,因此,发行人应购买人的合理请求,于发行完成前负有提供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证券有关的公司财务、业务或其它信息的义务。
再次,私募发行也应遵守持续信息披露要求,这一要求主要适用于私募证券
发生转售的情形。发行人在经营活动中出现重大事件,或者出现有利于或有损于投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时,应及时告知投资者,以避免投资者的损失扩大或利益丧失。
此外,笔者认为发行人可以不定期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投资者可就其疑问咨询发行公司,双方亦可就信息披露的时间在投资合同中予以规定,但为了规范私募发行制度,不使私募发行脱离监管部门的监管,笔者建议,发行人应当自发行之日起至少每六个月制作一次有关信息披露履行状况的报告交予监管部门备案。
最后,还需强调的是,私募发行的信息披露仍要受到禁止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规定的约束,因此,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参 考 文 献
1、孔翔:《我国需要什么样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深圳交易所研究报告,2005年12月。
2、杨峰、刘兴桂:《证券法》,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于绪刚:《证券法热点问题探析》,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