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

2019-03-21 16:44

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或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

(三)从事工程(结构、岩土工程、测绘、风景园林、城市道路与交通、给水排水、城市燃气、供热通风与空调、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材料等)设计、科研、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中型以上工业建筑设计项目1项或小型工程2项以上。 3、参加过推广应用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2项以上。

4、参加起草或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范、规程和标准图集。

(四)从事建设工程科技管理(含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建筑经济、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通过评审鉴定。 2、参加过1以上项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主要实施文件的编制工作。

3、参加过1项以上中型工业建筑工程项目或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参加过开发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并在工程中推广应用。

5、参加过2项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或3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科技管理工作,任务完成好。

6、独立编写2项以上小型工程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 7、参加起草编制过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标准图集。 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区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设计(含优秀勘察、优秀建筑软件、优秀标准设计)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五)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经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或获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六)解决设计、施工中的较复杂疑难类技术问题,在处

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措施得当,效果显著,经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七)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条 论文论著要求

任现职(从业)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出版本专业研究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结合本专业工作实际,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技术总结、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领域公开刊物(须有ISSN和CN刊号)或本行业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学术和技术领

域有较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不满4年,申

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破格评审条件中的一条。

第十二条 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从业)以来,在符合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

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相应奖项)或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二)获得劳动模范等市级以上综合表彰。

(三)负责完成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有关项目并获得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结构)等奖项(前5名,以个人证书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工程专业中级资格应提交规定的材料,并按个人申报(含网上申报)、单位推荐、各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专业评审(破格面试)、公示、市人社局行文批复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大学专科以上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论文等取得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的上一年年底。申报人员须提供在

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还需提供与业绩成果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冠以“以上”的均含本级。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以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中“本专业”均指建设工程专业,“相近专业”为工科类应用型专业。“任现职(从业)以来”中的“从业以来”仅适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近五年为主。

第十八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初定及考试条件

(一)初定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同一学历只可初定一次: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2、取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通过初级考试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受聘技术员职务2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助理工程师(助理建筑师、助理城市规划师)资格。

(二)申报建筑、城市规划专业等工程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相应的学历及专业工作年限要求,但所学专业与岗位不一致;或同一学历已初定过;或要求转换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均须通过市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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