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专业站
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向本站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1、《质量监督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留复印件);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留复印件); ③、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留复印件);
④、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留复印件); 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证书(留复印件);
2、《施工许可证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
②、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③、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 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⑤、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施工技术文件《预验收合格证书》。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5、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质检站各存档一份。
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我站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签署同意备案意见。
四、我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我站应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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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