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被告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保全规则
诉讼参加人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审查、采用规则
六、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
1、条件——《行政诉讼法》第41条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时效
——直接起诉时效。
——经过复议的案件的起诉时效。 ——起诉时效的延长。 (二)受理
7日——决定受理——决定不受理——限期补正——裁定驳回起诉。
(三) 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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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
——庭审方式(公开审理为原则、不适用调解)
——庭审程序(开庭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宣布闭庭) (四) 第二审程序
1、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
2、第二审程序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适用。 3、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得提起上诉。 (五)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1、主体——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 2、理由——(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发现)
(六)执行程序
七、判决、裁定和决定
(一)判决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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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的终结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1、一审判决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除非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
——维持判决、撤消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2、二审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非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期限外,必须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改判。 (二)裁定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判决执行过程当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三)决定
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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