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级有限空间作业时,工作许可人要定期到现场了解作业进展情况。
(二)工作负责人
1. 熟悉有限空间作业的措施和方案,以及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前组织工作班成员结合现场实际,开展“三讲一落实”活动。
2. 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工作过程中对作业人员给予必要的安全和技术指导;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立即终止作业。
3. 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4.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的人员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三)工作监护人
1.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措施和方案,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危害,掌握急救知识。
2. 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当安全条件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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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权停止作业。
3. 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并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当发现缺氧或检测仪器出现报警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呼叫救援,采取救护措施。
4. 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四)作业人员
1. 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2.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内容、地点和工作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3.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4. 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
5. 遇有违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停止或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 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身体不适时,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报告,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三章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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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作业审批程序,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编制对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及主管厂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不具备条件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以下人员禁止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一)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癫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者。
(四)有外伤疤口尚未愈合者。
第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好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带、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等。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一)作业前,必须对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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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交底,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内存在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存在的环境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要求;出入有限空间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内外联络方式和工具使用方法;危害因素的检测方法,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防护、自救以及急救常识等。
(二)培训应有记录,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接受培训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风险识别判定)、后作业”。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连续或定时检测,如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等,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严禁使用通氧气的方法解决缺氧问题。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在做好防护监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禁止有限空间作业: (一)未办理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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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票与有限空间作业内容不一致。 (三)作业人员身体状况不满足工作要求。
(四)无监护人员或监护人员能力不满足工作要求。 (五)未进行危害识别,作业环境检测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现象等。如:
1. 未识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状况; 2. 空间上部及周边附着物有脱落可能;
3. 未判定是否有突然出现介质淹没、埋没的可能; 4. 未查明是否存在电击,高、低温,火灾,烫伤、辐射,噪声等严重危害的。
(六)无防护用具或防护用具不满足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第二十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在醒目处设臵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条件允许时有限空间内外均应设臵监护人;高风险作业,必须增设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二级有限空间作业时,作业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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