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的目的在于普遍利益,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提供明智的领导和道德规范,国家行为不应受任何约束,是“神的意志”,是“上帝在地上的行走”;
(3)在逻辑层面上,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发展的中介,国家是发展的必然,同时也是最高阶段,国家优于市民社会。
30.
康德国家学说内容是:先验理性(构建理想国家)
(1)国家的起源与基础: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借助社会契约,人们从自然状过渡到国家状态;国家是抽象“绝对命令”的结果,并非是人的需要;
(2)国家的本质和目的:国家是由所有生活在一个法律联合体中具有公共利益的人们所组成;国家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使每个人的意志的自由与其他人的自由共存;
(3)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继承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坚持整体主义国家观,人民没有反抗权和革命权;
(4)国家权力组织形式:批判民主制,质疑多数原则;赞赏共和制,倡导分权、法治和代议制;最切实的是实行分权和代议制的君主立宪制。
31.
托克维尔怎样论述民主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民主是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法国贵族制度正不可避免地衰落,正如民主不可避免
地生长,未来的社会应当是民主的、法制的社会;民主以平等为基础,平等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民主实质是一种多数人掌权的政治组织形式和政治制度,是人民共同参与的代议制政权形式;国家的主要作用是引导民主,规制民主行为,进行民主决策。
32.
孔斯坦是怎样论述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自由的区别:古代人的自由是政治自由(制定法律、选举官员、参加审判),现代人的
自由是个人自由(思想、言论、财产、经营、贸易);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它的保证,因此政治自由是不可缺少的;自由是个人独立性的胜利。古代人只享有政治自由,而没有个人自由。
33.
柏克的保守主义社会政治观的内容是:
(1)国家与社会是生长出来的,不是理性设计出来的,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有机性,重视传统、习俗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
(2)国家与社会源自于不同的契约,国家契约不是基于权利保护而生成的同意,不能随意解除,否定了政府一旦侵犯人民权利人们可以重新订约的可能;
(3)政治制度是历史传统发展的结果,是约定俗成的权利体系和习惯遵守的惯例:天赋平等只是一种社会虚构,等级差别是“习惯的社会纪律”,权利是历史传统的产物,具有时效性; (4)传统、宗教、情感和道德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34.
密尔的自由思想及评价:
内容:维护和实现个人自由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重点关注思想言论自由、个性自由和反对政府干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反对多数暴政,反对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主张个性的多样化;确立划分个人与社会的权力界限的两条原则(不涉及他人,个人不必向社会负责;涉及他人,个人必须负责交代)。
评价:不同于自然法学派将自由看作是天赋权利,密尔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解释自由;密尔的社会自由概念是与权威的干涉、法律、道德的强制相对立抗衡的,它试图为国家权力的行施,确定一个界限,以此保证个人的自由不受侵犯。
马基雅维利——最早将政治归结为权力、最早将政治与道德分离。
布丹——《国家论》。主权学说创始人。
格老秀斯——《论海上自由》、《战争与和平法》。近代自然法理论创始人、近代国际法奠基人、开创“论证体系”时代、主权学说的发展者。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伦理学》。首次用历史方法深入研究;最早提出思想自由,系统阐释自然权利。
霍布斯——《论公民》《利维坦》, “现代人之父”,借助几何学建立政治哲学体系第一人。洛克——《论宗教宽容》、《政府论》,美法革命的理论资源。
伏尔泰——出身中产阶级,“启蒙运动之父”,“启蒙泰斗”, 批判卢梭的不平等源自私有制,平等的最大威胁是特权阶级,不平等源自社会分工及人的能力差异。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先驱,国家与法理论的奠基人,对法美革命影响巨大。 卢梭——小资产阶级思想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以《论科学与艺术》成名、《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尔》、《忏悔录》《对话录》《遐思录》。直接民主优于间接民主,公意与人民主权为保障自由服务。
潘恩——独立战争的启蒙思想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起草《人权宣言》。返美后受联邦党人攻击。主要著作《常识》、《人权论》。 杰斐逊——起草《独立宣言》,民主派《英属美洲权利概述》《弗吉尼亚笔记》。
汉密尔顿——1787年宪法主要起草者,“宪法之父”,联邦党创始人之一,致力于制宪活动和政权建设,《联邦党人文集》主要作者。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政治权利原则》、《论永久和平》、《道德形而上学》,德国古典哲学奠基人。 黑格尔——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年轻时拥护革命老年时转向保守,赞美君主专制。《精神现象学》《大逻辑》《小逻辑》《历史哲学讲演录》《法哲学原理》。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回忆录》《旧制度与大革命》。
贡斯当——法国自由主义传统奠基人,倡导君主立宪制,反对人民主权,主张混合制度;反对将选举权给予所有公民,器重中产阶级。 柏克——保守主义创始人,《法国革命论》,致力于削弱王权,,反对法国大革命,认为革命是思辨理性的恶果。
边沁——功利主义创立者,《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否认自然法与社会契约的存在;如果统治者的行为与人民的利益或幸福相抵触,人们就有理由不服从;政府对经济生活应采取“不干涉原则”,政府行为应在保护人身安全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范围内。 密尔——发展功利主义,政治激进,致力于议会改革;主张妇女参政和爱尔兰土地改革。《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用官僚制弥补代议制。 名词解释
哲学王:根据柏拉图设计的社会政治结构,哲学家被置于等级结构的顶端,即哲学王,其他各等级则完全被排斥在城邦权力体系之外,他是高超的智慧、真实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最高权利的结合,承担着挽救城邦危机、改造不良政治现象的使命。柏拉图把政治统治权完全交给少数哲学家,把现实国家改造的希望,完全寄托于真正的哲学家能够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上。
双城理论:奥古斯丁政治理论中最具影响的内容。奥古斯丁依据原罪说,区分了所谓“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它们分别是圣者与不义者之城,是注定要得救者与注定会受惩罚者之城。依照奥古斯丁的理论,两个城在现实社会是混合在一起的。到末日审判的时候,两座城才彻底分开。上帝之城是最高的善,是永久和完美的和平,人们在其中享受永生的幸福;而世人之城的人们无论多么富足,他们仍是悲惨的,注定被上帝所摈弃,永远遭受魔鬼统治的痛苦。奥古斯丁依据双城论所提出的教会与国家关系的主张,成为中世纪教会基本信条,对中世纪的政教关系产生深刻影响。
神学政治观: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神学政治观即是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统治在政治上的表现。神学政治观。神学政治观以《圣经》为信仰的绝对权威,作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以爱“上帝”作为人们首要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主张王权神授,教权高于王权。神学政治观改变了古代的道德伦理观念,维护了封建统治,提高和巩固教会的地位。
主权学说: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创立,主权是“超乎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利。”具有绝对和永久性。布丹认为主权的内容是:立法权、宣布战争缔结和约权、任命官吏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他强调立法权的重要性,政府的基本目的是保护秩序而非自由;坚持主权的绝对性,强调公民必须服从主权者的命令。格老秀斯认为主权是不受另一个权力支配的权力,他从国际法的角度认为主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霍布斯也是近代主权学说的重要思想家。总之,主权应该包括至高无上性、不可分割性、独立性和不可转让性。该学说表明在现代意义上国家概念的使用,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促进了国际关系的发展和民族国家的形成,为民族解放运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自然法:是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贯穿于一切事物中,是人行为的最高准则。自然法思想源于希腊城邦时代,智者对自然法思想作了最初表述;斯多葛学派对其进行完整的理论论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形成传统,对罗马法、中世纪基督教政治学说和近代的自然法学说都产生深远影响,成为政治理论进步的有利杠杆。在近代,判断政治思想正确与否的标准是从逻辑上看其是否合乎自然。霍布斯、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重要思想家。其中格老秀斯认为,理性与意志是法的基础(自然法、人类学和神法),自然法源自理性,高于神法;维护私有财产,初步提出自然权利;共同的道德标准是人类社会的结合力。
自然权利: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这种权利亦是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指导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公意:指社会全体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目标、符合共同幸福所具有的共同意志。是法国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卢梭在其政治思想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的概念。公意概念成为卢梭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一。认为公意构成主权,也是法律和政府的根据。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包含着个人的意志,同私意、众意和团体意志有本质区别,公意的基础在于人民的共同利益。公意本身是不可能分割、转让和被代表的。卢梭用公意概念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主义划开了界限,进而全面阐述了人民主权原则,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市民社会:18世纪至19世纪初资产阶级思想家、哲学家、历史学家的常用术语,表示的当时社会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与专指国家、法律等政治关系的政治社会相区别。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家庭的聚集,是人们居于私利的联合,是人们谋取物质生活的需要而相互依赖的社会制度。由于市民社会充满着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等矛盾,所以它又是一个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市民社会本身没有力量解决这些矛盾,只有高于它的国家来完成这一人物。
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关于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理论。法国的孟德斯鸠考察研究了英国政体,继承并发展了洛克的学说。孟德斯鸠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是保障人们自由的重要条件,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建立以权力约束权力的政治体制。他主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强调三种权力必须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即议会控制立法权,君主掌握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通过彼此牵制实现平衡。孟德斯鸠分权理论仍是以近代自然法理论为依据,对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产生重大影响。
权力政治观:是西方近现代的基本政治观。这一政治观认为,政治权力的建立是来源于维护个人权利的要求。围绕着权力,人们形成了一系列的新观念,从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性”到布丹的“主权”理论,西方政治思想搭建了权力政治观的基本框架,确立了近代西方政治
思想的基本体系。
普芬道夫:17世纪德国法学家、政治思想家,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著名代表。著作有《法理学基础》、《自然法和万民法》,曾为英国“光荣革命”辩护。他的主要思想有自然法理论和国家理论。自然法思想是他全部思想的基础,调和了霍布斯与格老秀斯的观点;人性有双重性,最早提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其自然义务理论为西方近代国际法理论奠定基础,同时对消除战争灾难、促进欧洲和平产生积极影响。 西塞罗:罗马最杰出的演说家、教育家,古典共和思想最优秀的代表,罗马文学黄金时代的天才作家,其典雅的拉丁文体促进了拉丁文学的发展。出身骑士、任执政官、捍卫共和传统,传承斯多葛派思想、总结罗马共和国制度,著《论共和国》;“国家是人民的事业”,突破城邦界限;强调法律作用;自然法是正义之源,人类法律之根;发展平等思想,倡导所有人自然和政治的平等。通过他的理论,希腊自然法思想被罗马人接受,他在西方悠久的自然法传统上起到关键的联结作用。
布丹:16世纪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创始人。家境良好,受过高等教育,曾在法国政府任职,主要著作《国家论六卷》。其主要思想有国家理论、主权理论和政体理论。其中核心思想是提出国家主权学说,认为国家拥有独立而绝对的主权,公民必须绝对服从主权者。他提出主权国家的概念,成为民族国家兴起的重要理论依据,维护王权的合法性;他关于私有和公有、公民权和财产权、自然法和神法的论述,成为资产阶级建立统一民族国家、维护经济利益的要求;其政治学研究方法对后世影响巨大。
《政治学》: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26年)。该书有意识地将城邦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系统地讨论了城邦的起源、性质、目的等抽象的一般理论问题,对各种类型的城邦体制进行了分类和比较研究。它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对政治进行阐述的著作,为后世研究政治提供了角度;它对于各种城邦政治的比较,成为探索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考察各种政体的开头,对后世研究政治学有极大影响。 《利维坦》:霍布斯(1651年)。该书是关于国家论的著作,有四部分,分别阐述霍布斯的唯物主义观点,关于国家的定义和起源、主权者、主权、市民法、罪等的观点,对神学和教权的批判和宗教本质的揭示。该书是其国家学说的集合,关于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成为启蒙时代政治思想家们的思想源泉,是近代自由思想的源头,是批判君权神授理论的有力武器;在英国革命时代,对议会一派有重要指导作用。
《论法的精神》:由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于1748年所作。用历史的方法,表达了他对影响政治和法律性质的规律性理解。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法是一国政体、自然环境、宗教、风俗、生活方式、制度、人文传统及法自身体系的关系的总和;法的建立需要历史、文化和社会根基,法的合理运作需要外部环境;主张追求自由、法治、实行分权;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重大影响。
《社会契约论》:法国卢梭作于1762年。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国家是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拥有者;确立的平等和多数原则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美国革命也引用了卢梭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思想。
《论美国的民主》:19世纪法国作家托克维尔所作。本书讲述美国的政治制度,分析美国的民主现状,阐述了作者的政治哲学思想和政治社会学思想;通过对美国民主制度的考察研究,预测了法国资产阶级民主发展的前景,阐释了未来的民主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