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二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应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后与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差旅费支出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少收或不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常州市城区以外的市直部门单位(指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比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参照本办法执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关、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常财行〔1996〕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机关 差旅费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各辖市、区财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