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企业名称: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本表内容和有关注解事项。 2、在申办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申请书后附的《一次性告知记录》。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3、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4、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6、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7、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2年第一版)
请认真阅读本页内容并填写申请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的设立登记。(以下企业类型供选择,将所选择企业的序号填在横线上,并按照标注的页码填写后面的申请表)
序号 1 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4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5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6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7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8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9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 企业类型 需填写的页 1、2、4、5、6、8、9、10、12、13、14、17、18、19 1、2、4、6、8、9、10、12、13、14、17、18、19 1、2、5、6、8、9、10、12、13、14、17、18、19 1、2、4、6、8、9、10、12、13、14、17、18、19 1、2、4、5、6、8、9、10、12、13、14、17、18、19 1、2、4、5、6、8、9、10、12、13、14、17、18、19 1、2、8、9、13、14、17、18、19 1、2、8、9、13、14、17、18、19 1、2、4、5、6、8、9、10、12、13、14、17、18、19 1、2、4、6、8、9、13、14、17、18、19 10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1、2、4、6、8、9、13、14、17、18、19 11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 12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营1、2、4、6、8、9、13、14、17、18、19 业登记单位 1、2、4、6、8、9、13、14、17、18、19 1、2、4、6、8、9、13、14、17、18、19 1、2、4、6、8、9、13、14、17、18、19 1、2、4、6、8、9、13、14、17、18、19 1、2、4、5、6、8、9、13、14、17、18、19 1、2、4、8、9、13、14、17、18、19 1、2、5、6、8、9、13、14、17、18、19 1、2、4、8、9、13、14、17、18、19 13 全民所有制企业 14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15 集体所有制企业 16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单位 17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 18 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19 个人独资企业 20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签字 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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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字。 3、设立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签字。 4、设立营业单位、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1)企业名称 (2)住 所 (经营场所) (3)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4)注 册 资 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5)实 收 资 本(金) 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 万元 万元 许可经营项目 (6)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7)营业期限(合伙期限) 年 (8)副本数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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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隶属企业名称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一、本表第(1)—(6)、(8)项各类企业均应填写,设立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不填第(4)、(5)项。其他项目根据不同企业类型选择填写,具体项目如下:
1.申请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约定合伙期限的还须填写第(7)项; 2.申请设立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还须填写(9)项。 二、本表第(2)项的填写说明:
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三、本表第(3)项的填写说明:
1.“法定代表人”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公司为依据章程确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全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董(理)事长(执行董事)。
2.“负责人”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3.“投资人”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本表第(4)项的填写说明: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注册资金”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
3.“出资数额”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或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的出资。 4.“资金数额”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为所设立的营业登记单位拨付的资金数量。
五、本表第(5)项“实收资本(金)、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的填写说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应按照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内容填写设立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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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表第(8)项的填写说明:
按照规定,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执照副本,请将申领份数填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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