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紧贴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6]24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省煤炭工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精神,切实提高煤矿职工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我省煤炭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就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职工艰苦岗位紧贴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煤炭企业(不包括露天煤矿)的井下作业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井下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经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2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5元/工;
3、跟班的安检人员的井下津贴按井下采掘工标准执行;其他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井下津贴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8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要送在井下、吃在班中,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8元/工; 2、后夜班:10元/工。
三、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使用
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劳社部发[2006]24号规定的范围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一)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按日考核,按月发放。
(二)不论任何情况(含工伤、开会等)不下井工作,一律不得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三)在井下工作不足五小时的,不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四)井上职工下井工作,每在井下工作一个班次按在井下同岗位同工种人员标准相应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四、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总额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类煤炭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在吨煤工资以外发放井下艰苦岗位津贴。
(二)各类煤炭企业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法部山西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53号)。要采取多种措施,促使企业工资分配向井下一线职工倾斜,在企业内部形成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关系。
(三)各类煤炭企业在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四)我省将根据本省煤炭工业发展实际,考虑煤矿井下职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逐步提高井下艰苦岗位紧贴标准。
六、本通知从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