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硅整流器和储能电容器连接牢固,容量足够,交流电源正常供电。 十一、事故照明正常。
设备运行
第38条 长期停用的变压器和检修后的变压器,在投入运行前除按正常巡视项目检查外,还要检查下列各项:
一、分接开关位置应合适且三相一致,有载调压开关位置应符合要求,相位符合要求。 二、各散热器、油枕、热虹吸装置、防爆管等处阀门应打开,散热器、油箱上部残存的空气应排除。
三、按规定试验合格。 四、保护装置应正常。
五、检修时所做的安全设施应拆除,变压器顶部应无遗留工具和杂物等。 第39条 变压器并联运行的条件如下: 一、接线组别相同。
二、电压比相同。 三、短路电压相同。
对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在任何1台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可以并联运行。 当短路电压不相同的变压器并联运行时,应适当提高短路电压较大的变压器的二次电压,以充分利用变压器容量。
第40条 在正常情况下允许的牵引变压器过负荷值,根据制造厂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负荷情况由铁路局制定。
在事故情况下允许的变压器过负荷值可参照下表执行:
过负荷(%) 0 持续时间 牵引变压器 (分钟) 其他变压器
当变压器过负荷运行时,对有关设备要加强检查: 一、监视仪表,记录过负荷的数值和持续时间。
二、监视变压器音响和油温、油位及冷却装置的运行状况。
三、检查运行的变压器、断路器、隔离开关、母线及引线等有无过热现象。 四、注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41条 当变更变压器分接开关的位置后,必须检查回路的完整性和三相电阻的均一性,并将变更前后分接开关的位置及有关情况记入有关记录中。
第42条 变压器在换油、滤油后,一般情况下,应待绝缘油中的气泡消除后方可运行。 第43条 运行中的油浸自冷、风冷式变压器,其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风冷式变压器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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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0 120 60 45 30 75 20 15 100 10 7.5 140 5 3.5 200 2 1.5 上层油温超过55℃时应起动风扇。
当变压器油温超过规定值时,值班人员要检查原因,采取措施降低油温,一般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检查变压器负荷和温度,并与正常情况下的油温核对。 二、核对油温表。
三、检查变压器冷却装置及通风情况。
第44条 当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变压器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二、油枕、防爆管或压力释放器喷油。
三、冷却及油温测量系统正常但油温较平素在相同条件下运行时高出10℃以上或不断上升时。 四、套管严重破损和放电。
五、由于漏油致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油色不正常(隔膜式油枕除外)或油内有碳质等杂物。 七、变压器着火。 八、重瓦斯保护动作。
九、因变压器内部故障引起差动保护动作。
第45条 断路器要建立专门记录,逐台统计其自动跳闸次数,当自动跳闸次数达到规定数值时应进行检修。
发现断路器拒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断路器跳闸时,发生严重喷油、喷瓦斯或发现油内含碳量很高或气体颜色极不正常、气压低于下限值、触头严重烧伤、不对位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断路器每次自动跳闸后,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尽快地恢复供电。同时值班人员要对断路器及其回路上连接的有关设备均须进行检查,具体项目和要求如下: 一、油断路器:是否喷油,油位、油色是否正常。
气体断路器:气体的颜色、压力是否正常;对处于分闸状态的断路器应检查其触头的烧伤情况。
真空断路器:真空灭弧室是否有损坏。
二、变压器的外部状态及油位、油温、油色、音响是否正常。 三、母线及引线是否变形和过热。 四、避雷器是否动作过。
五、各种绝缘子、套管等有无破损和放电痕迹。
第46条 直流操作母线电压波动不应超过额定值的±5%。
切换器及各接点要经常保持清洁,转动部分润滑良好,接点表面平滑。带电清扫切换器的手风器要有绝缘咀。
蓄电池正常运行时不得任意用切换器调整母线电压。用切换器调节电压时,要先检查附加电阻,确认良好后,方能操作。每次操作后要检查滑动接点的位置,不得停留在两固定接点之间。 第47条 运行中的蓄电池,应经常处于浮充电状态,并定期进行核对性充放电。
当蓄电池进行核对性充放电时,在放电完了之后应立即充电,一般情况下,当放电容量达到70%时即应充电,若因处理故障由蓄电池放出50%的容量时应立即充电。 蓄电池的充放电电流不得超过其允许的最大电流。
第48条 每半年测量一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其数值:电压为220v时不小于0.2mΩ;电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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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v时不小于0.1mΩ
第49条 蓄电池的电解液面应高于极板顶面的10~20mm
蓄电池添补电解液应在充电前或充电后进行;若在充电后添补电解液或蒸馏水,则要在添补后再充电1~2小时。蓄电池放电时不得添补电解液。
第50条 蓄电池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0℃至+30℃的范围内。
对非采暖区,若蓄电池在低温下能保证安全运行,且容量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其室内温度可以比+10℃相应地降低,但不得低于0℃。
第51条 运行的继电器及仪表均应有铅封,且必须由负责检修、试验的专职人员启封和封闭。 在紧急情况下,根据供电调度的命令,允许值班人员打开断电器的铅封改变其整定值及处理接点故障;事后供电调度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所管辖供电段有关部门。同时,值班人员要将启封和改变整定值的原因和数值记入有关记录和保护装置的整定记录中。
第52条 凡设有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不得无继电保护运行,必要时经过供电调度的批准,允许在部分继电保护暂时撤出的情况下运行。
主变压器的重瓦斯和差动保护不得同时撤除。
第53条 互感器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一、二次接地端子及外壳接地应良好,对电流互感器还应保证二次无开路,电压互感器应保证二次无短路,并检查其高低压熔断器是否完好。 互感器投入运行后要检查有关表计,指示应正确。
第54条 切换电压互感器或断开其二次侧熔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55条 当互感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高压侧熔器连续烧断两次。 二、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三、有异味或冒烟。 四、喷油或着火。
五、由于漏油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严重的火花放电现象。
第56条 10kv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电压互感器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小时。
第57条 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及整定必须符合规定,改变时必须经供电段报分局审批,铁路局核备;属电业部门管辖者应有电业部门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第四章 修 制
修 程
第58条 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分小修、中修和大修(部分设备只有小修和大修)。
一、小修:属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调整和涂油,更换或整修磨损到限的零部件,保持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二、中修:属恢复性修理。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需部分解体检修,恢复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
三、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对外壳进行除锈涂漆,恢复设备的原有性能,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气和机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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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期
第59条 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如下表: 顺号 1 2 3 4 5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修程 周期 设备名称 变压器 空心电抗器 单装互感器 隔离开关 隔离开关 电容器组 高压母线 电力电缆 低压配电盘 避雷针 避雷针 接地装置 油断路器 气体断路器 真空断路器 负荷开关 接地放电装置 远动装置 保护及自动装置 前 每年雷雨季节前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1年 半年 1年 半年 1年 1年 1年 每年雷雨季节5~10年 5~10年 5年 3~5年 3~5年 —— —— —— —— —— —— —— 5年 动作10次 5年 15~20年 含油浸电抗器 10~15年 15~20年 15~20年 10~15年 8~10年 5~10年 10~15年 15~20年 15~20年 15~20年 15~20年 10~15年 10~15年 10~15年 15~20年 15~20年 动作100次 10~12年 10~15年 系指单独装设的互感器 手动 电动 回流线在内 小修 中修 大修 备注 6 直流电源装置 注:1.跨线随设备或母线同时检修。
2.在日常掌握中,小修、中修实际周期允许较以上规定伸缩10%。
第60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适当调整小修、中修和大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61条 设备大修应填写设备大修申请表,经铁路局审定后,报部核备。
第62条 设备大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由承修单位或设计施工文件(包括检修内容、质量标准、费用和工时等),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方准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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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条 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应尽量利用“天窗”时间进行;若“天窗”时间不够,供电段应按时提出月份停电计划。行车调度和供电调度要密切配合,保证批准的停电计划按时实现。
检查验收
第64条 设备每次检修后,承修的班组均应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
大的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检修试验记录,报请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运行。
第65条 设备小、中、大修验收办法由铁路局自行制定。
第五章 检修范围和标准
一般规定
第66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清洁无油垢,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良好。小修后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修和大修后应无锈蚀和脱漆,大修后的设备镀层也应完好。
第67条 所有充油(气)设备的油位(气压)、油(气)色均要符合规定,油管路畅通,油位(气压)计清洁透明。检修后不得漏油,中、大修后应不渗油(气)。
第68条 金属构架、杆塔和支撑装置的锈蚀面积,小修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大修后应无锈蚀;漆层应完好。钢筋混凝土基础、杆塔、构架应完好,安装牢固,并不得有破损、下沉。 第69条 紧固件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并有防松措施,螺纹部分要涂油。
第70条 瓷件应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m㎡.
第71条 各种引线不得松股、断股,连接要牢固,接触良好,张力适当,相间和对地距离均要符合规定。
第72条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及相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
第73条 大修中所有更新的零部件要达到出厂的标准。所有新换的设备,其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大修中新设的基础、杆塔、构架和支撑装置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变 压 器(油浸电抗器)
第74条 小修范围和标准: 一、检查清扫外壳,必要时局部涂漆。
二、检查紧固法兰,受力均匀适当,防爆管密封良好,膜片完整。检查油枕及其隔膜,检查油位并补油,放出集污器内的积水和杂物。
三、检修呼吸器,更换失效的干燥剂及油封内的油。 四、检修热虹吸过滤器,清扫管路,更换失效的吸附剂。 五、检修冷却装置,各个管路畅通,风扇电机完好,工作正常。
六、检修瓦斯保护(含有载调压开关的瓦斯保护),各接点正常、动作正确,连接电缆无锈蚀,绝缘良好。
七、检修温度计,各部零件和连线完好,指示正确。
八、检修基础、支撑部件、套管和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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