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确定后,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写《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告表》(附表五),并在次年一季度前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备案。
四、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要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和联系,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执行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自查和抽查,必要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参加,进行联合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登记表》是否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受处分人员应降低职务或工资的,是否规定执行;
(四)考核中,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有无违规确定等次、晋职、晋级的情况;
(五)处分决定执行中的其它问题。 五、责任追究
(一)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对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
1、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送达受处分人和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2、处分决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
3、《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登记表》按规定装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4、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情况,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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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管权限,给予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不适合担任原职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予以调整。
1、对受处分人员应降低工资而未降低工资的; 2、对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和处分影响期内提拔任用的; 3、对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违规确定等次的; 4、对不执行处分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暂行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仍按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的处理办法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七、我省国有企业中,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处分决定的执行,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规定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九、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央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2、《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3、《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工资问题的处理办法》; 4、《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违纪违法受查处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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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党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执通知书》(附表一); 6、《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二); 7、《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登记表》(附表三)
8、《受党政纪处分人员降低职务及工资执行情况报告表》(附表四); 9、《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报告表》(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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